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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國務院批轉了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意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

    答:我國電力工業由於火電機組比重高,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佔全國總量的一半以上。同時,火電機組平均每千瓦時供電煤耗較國際先進水平高60克左右,節能減排潛力較大。在火電機組中,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電機組比重較高,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下小火電機組佔火電裝機容量的近30%,這是造成我國電力工業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標與國際先進水平差距較大的重要原因。小火電機組若全部由大機組替代,每年可節約標準煤9000萬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180萬噸,按照2005年的數據計算,將使全國電力工業煤炭消耗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分別下降10%和13.5%。因此,要抓住當前電力工業快速發展、電力供需矛盾緩解的有利時機,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

    問:如何界定小火電機組的關停範圍?

    答:《意見》以《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為主要依據,結合節能和環保要求, 提出了小火電機組的關停範圍,主要包括大電網覆蓋範圍內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火電機組、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下且運行滿20年的常規火電機組,以及其他未達到節能環保標準、供電煤耗明顯偏高和運行已達設計年限的火電機組。同時明確,經整改仍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熱電聯産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也要關停;非供熱期供電煤耗明顯偏高的熱電機組在非供熱期應停止運行或限制發電。對一些關停後可能影響當地供熱或供電安全的機組,經評估情況屬實的,可暫緩關停。

    問:如何理解《意見》提出的“上大壓小”政策?

    答:“上大壓小”就是實行“上大機組”與“關壓小機組”挂鉤,在建設大機組的同時,相應關停一部分小機組。國家鼓勵各地區、各企業關停小火電機組,集中建設大機組;鼓勵企業兼併、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將其關停後“上大”,並妥善解決機組關停後的職工安置等問題。

    “十一五”期間,在新建電源項目和建設規模的規劃安排上,國家將對關停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和企業優先給予支持。替代關停容量較多並妥善安置關停機組職工的電源項目,優先納入國家電源項目建設規劃;達到規定替代比例的單機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項目、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項目,直接納入規劃,優先安排建設。“上大壓小”項目實施中,堅持先明確“壓小”再“上大”。擬關停機組企業應與當地政府、省級電網企業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關停協議書,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問:如何理解《意見》提出的改進發電調度方式?

    答:長期以來,我國發電調度以電廠或發電機組為單位,對各類機組大致平均分配發電量指標,導致大小火電機組不論能耗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發電小時數。對此,《意見》提出,要改進發電調度方式,實行節能環保調度,按照各發電機組的能耗水平排序,節能者優先發電;推行發電機組統一調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為關停小火電機組創造條件。

    去年以來,按照國務院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改進發電調度方式的調研,起草了《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將選擇部分電網進行試點,逐步在全國推廣。在全面實行節能發電調度之前,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將推行差別電量計劃,即要求各地區在安排年度發電量計劃時,逐漸減少小火電機組的發電小時數。

    問:《意見》是如何運用經濟手段促進小火電機組關停的?

    答:《意見》提出的經濟性政策主要有六項:一是加強小火電機組的上網電價管理,要求各地改革電價和躉售體制,儘快將所有燃煤(油)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降到不高於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並逐步實現同網同價。二是將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公平對待”,對其自發自用電量徵收國家規定的基金和附加費,並按規定收取備用容量費。三是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加強環保監督檢查和排污收費管理,提高發電企業的環保違法成本。四是實行發電量計劃補償政策,機組關停後在一定期限內可繼續享受發電量計劃指標,並可通過轉讓電量指標獲得一定經濟補償。關停早的機組,獲得的電量補償和享受期限可更多、更長一些。五是開展排污、取水許可指標交易。按期關停的機組可轉讓污染物排放指標、取水許可指標,獲得一定經濟補償。六是關停機組的自備電廠企業或躉售電網在用電價格方面可享受一定優惠。

    其中,前三條政策是為所有機組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不允許有例外;後三條是激勵性政策,目的在於鼓勵企業和地方關停小火電機組,幫助企業和地方處理關停善後事宜。

    問:《意見》在小火電機組的退出保障機制方面有何考慮?

    答:《意見》對小火電機組的退出保障機制,給予了充分考慮:一是提出電量計劃補償、排污和取水指標交易、用電價格優惠等經濟性政策,對關停機組適當給予補償;二是明確了關停機組涉及的職工安置、土地開發等善後事宜處理原則;三是允許投産時間較短、機組狀況良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小火電機組,改造為生物質能發電或熱電聯産機組;四是對供熱機組實行“先建設後關停”或“先改造後關停”,即在大中型熱電聯産機組建成投産或現役大中型機組改造完成之後,再對供熱小機組實施關停;五是要求各地做好關停機組的電力接續工作,制定週密的電力供應預案,加快配套電網建設,切實保障關停機組企業或地區的電力安全可靠供應。

    文件鏈結:《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