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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人體器官捐獻應遵循自願無償原則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陳菲)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尊重人體器官捐獻人的意願”這一原則,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條例明確,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根據條例,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條例規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條有關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或者第232條有關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而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條有關侮辱屍體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摘取屍體器官應在依法判定捐獻人死亡後進行 相關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死亡判定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崔清新)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規定,摘取屍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屍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後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

    條例還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死者的尊嚴;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屍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用於移植的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屍體原貌。

    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屍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費用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崔清新)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

    條例同時明確了醫療機構可以收取的費用項目:摘取和植入人體器官的手術費;保存和運送人體器官的費用;摘取、植入人體器官所發生的藥費、檢驗費、醫用耗材費。

    根據條例規定,以上費用的收取標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並予以公佈。

    如果違反規定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條例規定,將“依照價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滿18周歲公民活體器官不得摘取用於移植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陳菲)“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規定。

    條例同時明確,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條例同時規定了嚴厲的罰責。根據條例,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要依照刑法第234條有關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或者第232條有關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不得摘取人體器官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陳菲)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不得摘取人體器官。

    條例規定,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屍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

    根據條例規定,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收到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意見:人體器官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是否真實;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形;人體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適應症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

    條例明確,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書面意見。

    條例還規定了明確的罰責。醫務人員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機構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或者脅迫醫務人員摘取人體器官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申請器官移植手術患者排序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崔清新)能否公平地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是等待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關心的問題。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確定了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制度和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制度。

    條例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訂。

    條例還規定,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

    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要求建立的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是由衛生主管部門、醫療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組成的。該體系除了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外,還應當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使捐獻的人體器官能夠被移植給最合適的接受人。

    醫務人員須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保密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陳菲)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

    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相關罰責: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洩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的,依照《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條例還要求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定期將實施人體器官移植的情況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田雨 崔清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這是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作出的規定。

    為了保證禁止人體器官商業交易原則得以落實,條例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規定,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參與買賣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買賣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對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根據條例,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