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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就全國污染源普查有關情況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2日   來源:人民日報

    為切實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國務院決定於2008年初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就此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有關情況,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日前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普查對象——排污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等

    記者:請您談一談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

    周生賢:經過較長時間的醞釀,國務院于2006年10月17日下發了《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決定於2008年初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通知》明確表述了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義。

    具體地説,通過這次普查,我們可以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佈,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産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建立國家與地方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提高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監督和執法體系;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提高全民族環境保護意識。

    記者:全國污染源普查的對象和內容有哪些?

    周生賢:國務院《通知》已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均屬普查對象。

    普查內容包括:一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産業中除建築業外的全部工業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指標;二是以規模化的養殖場和農業面源為主的農業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來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指標;三是以城鎮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醫療廢物等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指標;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基本情況、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

    進程安排——分三個階段進行,2009年數據匯總並最終發佈

    記者: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將何時開始,時間怎樣安排?

    周生賢:這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7年12月31日。本次普查共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開展普查的前期準備工作,重點抓好普查方案、技術規範的編制和完善,污染源的監測,開展普查工作試點以及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二階段,從2008年初開始,各地組織開展普查和數據庫建設,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階段,2009年,組織對普查工作進行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發佈。

    記者:此次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請問如何組織實施?

    周生賢:國務院已成立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任領導小組組長,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統計局、中宣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工商總局、總後勤部等部門的負責同志任領導小組成員。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環保總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並會同國家統計局負責資料統計和分析方面的工作。

    現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已經設立了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普查工作。

    數據質量—— 設專門質控崗位,每個環節實行監控和驗收

    記者:全國污染源普查對象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周生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與污染源普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通知》精神,積極參與、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機構和污染源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應當如實、按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污染源普查數據。污染源普查對象應當及時提供與污染源普查有關的資料。在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普查機構派出的調查隊和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和監測時,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數據,不得拒絕、推諉和阻撓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數據及其它相關數據。普查對象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普查人員也應依法進行調查併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記者:普查數據準確性是衡量普查成功與否的主要標準,請問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

    周生賢:污染源普查工作辦公室將制定專門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指導全國普查的質控工作。地方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要設立專門的質控崗位,並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和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委員會的專家,將對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術規定進行評審和論證,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及各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要在普查宣傳中特別強調,普查數據不與“十一五”總量削減任務、目標責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費等工作挂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及收費的依據,力求普查數據客觀準確。(孫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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