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人
就《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2007年4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公佈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準備工作。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人。
問:在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如《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為什麼還要制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答: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環節。國務院1989年公佈施行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公佈施行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對規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安全生産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生産經營單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過去以國有和集體所有為主發展為多種所有制的生産經營單位並存,特別是私營、個體等非公有生産經營單位在數量上佔據多數,並且出現了公司、合夥企業、合作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生産經營單位的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也隨之多樣化、複雜化,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安全生産面臨著嚴峻形勢,特別是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道路交通等行業或者領域事故多發的勢頭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産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産工作中負有越來越重要的職責;社會各界對於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強烈呼籲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規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為了適應安全生産的新形勢、新情況,迫切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統地規範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為規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維護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進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問: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涉及的面很廣,針對這一特點,制定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既要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使責任人受到追究;又要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同時,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涉及眾多行業或者領域,涉及各級政府及其多個部門的職責,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些行業或者領域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已經作了相應規定。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在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四不放過”原則。“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這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條例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二是,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都負有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領導的職責,特別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負總責。因此,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必須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和兼顧民航、鐵路、交通等行業或者領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現行體制和做法。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確責任。規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首先需要完善有關程序,為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明確的“操作規程”。同時,還必須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所負的責任。
四是,注意本條例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
問:條例是如何劃分事故等級的?
答:根據國務院2005年1月26日印發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於重傷的範圍。
需要説明的是,條例規定事故一般分為上述四個等級,針對一些行業或者領域事故的實際情況,條例還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實際情況。
問:對遲報、漏報甚至謊報、瞞報事故的問題,各方面非常關注,反映比較強烈。條例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答:實踐中,遲報、謊報、瞞報或者漏報事故的情況雖然只是極少數,但影響很惡劣。針對這些問題,條例在明確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這一總體要求的同時,還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有報告事故的責任。
二是,明確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限。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且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三是,規範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採取的措施等。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
四是,建立值班制度。為了方便人民群眾報告和舉報事故,強化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問:條例關於組織事故調查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對不同等級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責任分別作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有關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於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同時,考慮到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業或者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已有專門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問:事故調查關鍵是做到客觀、公正、高效,條例如何保證事故調查做到這幾個方面的要求?
答:事故調查是由事故調查組具體負責的,保證事故調查的客觀、公正和高效,關鍵在於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要合理、職責要明確、職權要充分、紀律要嚴明。據此,條例從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事故調查組組成的原則、組成單位以及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是,明確了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及其在事故調查中的職權。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包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是,對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行為規範作了明確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佈有關事故的信息。
四是,明確規定了提出事故報告的時限和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原則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經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除了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經過和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以及防範和整改措施等內容,並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
問:事故處理對於事故責任追究以及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等非常重要,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事故處理是落實“四不放過”要求的核心環節。為保證及時、嚴肅地進行事故處理,條例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主體和批復的期限。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二是,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作了規定。即:有關機關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了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其監督檢查。防範和整改措施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落實,落實情況除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外,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進行監督檢查。
四是,確立了事故處理情況的公佈制度。事故處理情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會公佈。
問: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仲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産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等行為,都規定了力度較大的懲處措施,包括行政處罰、處分以及刑事責任等。其中的行政處罰既有財産罰,又有資格罰,目的就在於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有效地預防事故發生。比如,對事故發生單位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其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産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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