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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是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是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高度重視。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多次下發文件,部署、推動政務公開工作。

  為了統一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強化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明確政府信息的公開範圍,暢通政府信息的公開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國務院制定了《條例》。

  問:按照《條例》規定,哪些單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

  答:《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兩類主體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製作、獲取了大量社會公共信息。公開這些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信息,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獲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權益。為此,《條例》也將這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納入了調整範圍。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共企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條例》特別規定,這些單位應當參照《條例》,公開其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問:《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作了哪些規定?

  答: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是《條例》的核心內容。為了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國內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經驗,從三個方面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各行政機關要按照上述要求,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同時,為了保證主動公開的要求能夠落到實處,《條例》還根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的工作職責,分別規定了其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是確立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産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生産、安排生活、開展科研等活動具有特殊的作用。為了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條例》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答覆方式和時限要求,《條例》也作了規定。

  三是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這是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普遍採取的做法。《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經驗,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問:如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

  答: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效性,《條例》在設定具體制度時充分考慮不同社會群體平等獲取政府信息的需求,在對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統一規範、嚴格約束的基礎上,統籌兼顧各地方、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際情況,要求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採用多種方式公開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三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四是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

  問:如何處理政府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

  答:為了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係,使《條例》與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達到既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現因公開不當導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條例》建立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問:《條例》在監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公開政府信息是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內容,必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積極穩妥地推動政府信息公開,使政府信息公開成為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為此,《條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二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各級行政機關定期公佈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調查處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此外,《條例》還對違反相關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等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政府信息公開對促進廉政建設將會産生怎樣的影響?

  答: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和各種政策文件,都反復強調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並提出了政務公開、透明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表明,政府信息公開對於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和促進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可以使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監督方式等為人民群眾廣泛知曉,有利於規範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確保行政權力不被濫用,實現依法行政;二是有利於加強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從制度上遏制和預防腐敗,避免行政行為暗箱操作,填補權力運行機制中的漏洞,減少腐敗行為發生的機會;三是有利於強化社會監督,拓寬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經濟事務管理的渠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的自覺性;四是有利於行政機關更好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機關作風建設,不斷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問:《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機關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條例》的出臺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全面正確地實施《條例》,是各級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和基本義務。為了保證《條例》各項規定的落實,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積極穩妥地做好《條例》的實施準備工作。

  一是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通過各種渠道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條例》的各項規定,學會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增強政府信息公開意識,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基礎,並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權限。

  三是加快本單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和修訂工作,並在所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和政府網站免費提供。

  四是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發佈機制,加快政府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場所,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五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認真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