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新聞發言人就《藥品廣告
審查辦法》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總局發佈了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和精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新聞發言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修訂《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答:原《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是1995年由原國家工商局與衛生部聯合印發的行政規章。隨著我國醫藥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佈施行,藥品廣告的監管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藥品廣告的審查主體、審查程序都發生了變化;其次,由於國家實行了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藥品廣告監督管理方式要進行相應的調整;第三,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打擊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措施尚需補充明確。為了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工商總局,結合當前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共同對《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進行了修訂。
問:《辦法》增加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辦法》對藥品廣告審批和備案的程序、時限、申請人的義務、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及有關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為了更有效地打擊違法藥品廣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辦法》增加和明確了相應的規定:一是對虛假藥品廣告撤銷該藥品所有的廣告文號;二是對嚴重違法藥品廣告的藥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三是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加了有關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
問:如何理解“對虛假藥品廣告撤銷該藥品所有的廣告文號”這一規定?
答:在《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修訂之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擅自篡改經審批的內容進行虛假違法宣傳的,只撤銷其被篡改的那一個文案的藥品廣告批准文號,而該藥品已取得其他廣告批准文號的廣告仍可以發佈。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部分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企業為規避監管,同時申請許多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當某一個廣告因擅自篡改審批內容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文號後,該産品改用其它版本的廣告在媒體上發佈,繼續惡意進行虛假宣傳,導致一邊藥品監管部門在撤號,一邊企業仍在繼續發佈該藥品違法廣告,使撤銷文號的處罰達不到震懾的作用。因此,《辦法》規定,對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藥品監管部門將撤銷該藥品所有的廣告批准文號,並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申請。這意味著該藥品自撤銷廣告批准文號後一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發佈藥品廣告;如繼續發佈藥品廣告的,工商行政部門將依據廣告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問:在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處罰力度和加強藥品廣告審批與監管方面,《辦法》有何新的規定和舉措?
答:首先,對嚴重違法藥品廣告的藥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由於發佈違法藥品廣告的成本低,收益大,使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廣告製作和發佈單位等形成緊密的利益鏈條,給違法藥品廣告的整治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
針對違法藥品廣告中“經濟利益”這一最為關鍵的環節,《辦法》規定,對任意擴大産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作出必要的行政強制控制決定。把藥品廣告與所涉及的藥品挂鉤,通過採取對轄區內違法發佈廣告的藥品實行暫停銷售、加大對其抽驗的力度和監督檢查等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發佈藥品廣告行為。
第二,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辦法》增加了有關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一是明確規定了當企業的《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被吊銷或撤銷等情形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登出藥品廣告批准文號。二是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文號的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藥品廣告審批、備案的程序和時限,強化了申請人的義務和廣告審批機關的職責。
問: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下一步將如何貫徹實施《辦法》?
答:首先,要嚴格藥品廣告審查標準,對審查有問題的廣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按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復審制度》的規定,堅決予以調回復審。其次,大力推行藥品廣告政務公開,“通過藥品廣告電子政務系統”實現藥品廣告在線審批和備案,審批後的藥品廣告通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便於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保證藥品廣告審查工作公正、公開。此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還將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
文件鏈結:《藥品廣告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