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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麻醉藥品等五類藥品不得發佈廣告

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呂諾)1日起施行的新《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規定,麻醉藥品等五類藥品不得發佈廣告,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

    標準規定,不得發佈廣告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軍隊特需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産、銷售和使用的藥品,以及批准試生産的藥品等五類藥品。

    根據國家實行的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標準對處方藥發佈廣告做了更嚴格的限定,規定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佈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佈處方藥廣告。

    標準規定,處方藥名稱與該藥品的商標、生産企業字號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號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佈廣告。不得以處方藥名稱或者以處方藥名稱註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號為各種活動冠名。

    新《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是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修改發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