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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審批材料造假 藥品廣告申請1年內不受理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 呂諾)5月1日起施行的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規定,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被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審查中發現的,1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新辦法明確規定,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取得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在發現後應當撤銷該藥品廣告批准文號,並在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等上位法規定,增加了有關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

    新辦法明確規定,《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被吊銷或撤銷等情形下,應當登出藥品廣告批准文號。新辦法還明確了藥品廣告審批、備案的程序和時限,強化了申請人的義務和審批機關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