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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民告官”新規賦予行政復議機構“處分建議權”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崔靜、田雨)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賦予了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權”。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

    條例同時要求,“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復議機構”。

    與此同時,條例也對行政復議機構本身作出限制性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公民申請行政復議需增強證據意識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針對不少群眾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書應注意哪些事項的狀況,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提醒: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一定要增強證據意識。

    條例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條例還詳細規定了書面申請的注意事項。條例明確,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同時,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等。

群眾可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除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等傳統方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對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即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作出以上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人民群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是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表明願意通過合法、正常的渠道解決行政爭議。針對當前行政復議渠道不夠暢通的問題,按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行政復議權的要求,條例就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群眾可以用更為方便的渠道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切實解決行政復議“告狀難”的問題。

    條例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條例同時規定,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噹噹場製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為暢通復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

    條例具體規定了“法定條件”的具體內容:一是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三是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是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六是屬於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範圍;七是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針對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於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條例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

    對於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須“有錯快改”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對決定撤銷的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責令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行政機關在最短時間內改正不當或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違法不當行為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害。

    條例進一步明確,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對於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例規定依照行政復議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根據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避免推諉、敷衍 新規進一步明確“民告官”的責任主體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由於有的地方和部門相互推諉、敷衍塞責,70%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起訴前未經過行政復議。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告官”的責任主體,將有力改變這一現象。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門不積極受理、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案件,致使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的處理游離于法定渠道之外,不少行政機關陷於應付信訪、忙於應對行政訴訟的被動局面。

    有權必有責。條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按照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新規解決“民不敢告官”問題 行政復議決定不得“對申請人更為不利”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作出了上述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平臺。近幾年來,全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復議這個制度平臺解決行政爭議8萬多起,糾正了一大批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民告官”會不會越告處理得越重、越對“民”不利?這是廣大群眾所擔心的,一些人也由此産生“不敢告”的思想負擔。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為了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依法解決行政爭議、解除申請人“不敢告”的思想負擔,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國務院法規提醒:行政復議有期限 維權切莫超時效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普通群眾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是否已經超過了維權“時效”。對此,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方式。

    現行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據此,條例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産生不利影響的,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民告官”新規杜絕“官官相護”:復議機關
駁回申請理由不成立上級機關將責令恢復審理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對於行政復議案件,人民群眾最為擔憂的一點恐怕就是復議機關和“被告”機關“官官相護”。對此,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根據條例,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條例同時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情形: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