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下發了《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此,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2006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2500多萬噸,造成一些地區酸雨污染嚴重。燃煤電廠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來源。為調動發電企業安裝脫硫設施的積極性,減少二氧化硫排放,從2004年開始,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裝脫硫設施的新建燃煤電廠採取了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加價1.5分錢等措施。但目前燃煤電廠脫硫設施運營及脫硫加價政策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燃煤電廠仍有一半左右沒有安裝脫硫設施;二是由於缺少系統、有效的監管辦法和手段,已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電廠存在閒置或故意不運行脫硫設施的現象;三是部分已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電廠沒有及時得到電價補償。此外,還存在脫硫設施建設低價無序競爭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部署,切實推進脫硫減排工作,針對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會制定下發了《辦法》,按照完善政策、強化監管、落實責任的原則,從脫硫設施建設安裝、在線監測、脫硫加價、運行監管、脫硫産業化等方面提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政策措施。

    問:《辦法》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措施是什麼?

    答:促進企業節能減排關鍵在於:一是發揮價格信號的引導、調節作用,將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內部化;二是強化監管,保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辦法》正是從這兩方面入手的,即:在完善脫硫加價政策的同時,強化、明確了監管責任和相應的處罰辦法。具體有以下5項措施:

    一是對安裝脫硫設施的電廠實行脫硫加價政策。新(擴)建燃煤機組必須按照環保規定同步建設脫硫設施,其上網電量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燃煤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現有燃煤機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要求完成脫硫改造後,其上網電量執行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1.5分錢;電廠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於2%或者低於0.5%的省(區、市),脫硫加價標準可單獨制定。二是對脫硫設施投運率不達標的電廠扣減脫硫電價。發電企業要保證脫硫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無故停運脫硫設施。脫硫設施投運率不達標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扣減脫硫電價,並向社會公告。三是明確了脫硫設施建設、驗收、運行監測等制度。鼓勵電廠建設脫硫設施時不設置煙氣旁路通道。環保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脫硫設施驗收。發電企業必須安裝煙氣脫硫設施和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實時監測。同時,建立脫硫設施運行臺帳,記錄脫硫設施運行情況。四是規定了監督與處罰辦法。明確了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的違法違規處罰辦法,及省級環保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違紀行為的處罰辦法。要求加強對電廠脫硫的監督檢查和新聞輿論監督,鼓勵群眾舉報非正常停運脫硫設施的行為。五是促進煙氣脫硫産業化管理。鼓勵電廠委託具備資質的專業化脫硫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脫硫設施運營,開展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開展煙氣脫硫設施工程後評估等。

    問:《辦法》明確了脫硫電價政策,同時也對非正常停運脫硫設施行為規定了扣減脫硫電價等措施,請詳細介紹一下這方面內容。

    答:脫硫電價政策的目的是通過電力加價鼓勵電廠脫硫。按照責權對等原則,發電企業在享受脫硫電價政策的同時,應承擔運行脫硫設施、切實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已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電廠脫硫設施不運行或投運率較低的,必須相應扣減脫硫電價,防止發電企業故意閒置脫硫設施。

    扣減脫硫電價的依據是脫硫設施投運率。《辦法》規定:(1)脫硫設施投運率在90%以上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2)投運率在80%-90%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並處1倍罰款。(3)投運率低於80%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並處5倍罰款。

    扣減脫硫電價的具體程序是,首先,省級環保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每月計算轄區內各燃煤機組脫硫設施月投運率,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告所轄地區各燃煤機組上月脫硫設施投運率、脫硫效率及排污費徵收情況。其次,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月份脫硫設施運行情況計算年度投運率,于次年1月1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年度投運率扣減脫硫電價,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所轄地區各燃煤機組上年度脫硫電價扣減及處罰情況。扣減脫硫電價收入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上繳當地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環保總局備案。最後,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1月底前匯總各地脫硫電價執行和扣減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問:《辦法》在強化脫硫設施運行監管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加強脫硫運行在線監測。《辦法》規定,燃煤電廠建設脫硫設施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在線監測系統,並與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聯網,向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實時傳送監測數據;建立脫硫設施運行臺帳,記錄脫硫設施運行和維護、煙氣連續監測數據、燃料硫份分析和脫硫劑用量、脫硫副産物處置、煙氣旁路門啟停時間等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核查。二是明確責任及處罰辦法。《辦法》中詳細規定了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以及價格主管部門和環保主管部門的責任,並明確處罰辦法。包括發電企業未按規定安裝、擅自拆除、閒置或者無故停運脫硫設施的,故意開啟煙氣旁路通道干擾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的,脫硫設施達不到設計脫硫效率的,以及電網企業拒絕執行或者未能及時執行脫硫電價等行為,要按照《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由省級及以上環保、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省級環保部門拒報或謊報燃煤機組脫硫設施運行情況、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脫硫設施驗收並向社會公告燃煤機組投運率、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排污費或違規使用排污費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未在規定時間按電廠脫硫設施投運率足額扣減脫硫電價的行為,由國家環保總局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通報批評、責令改正,並建議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三是加強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經貿)部門、環保部門要會同電力監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對電廠脫硫設施運行情況和脫硫電價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鼓勵群眾向各級環保部門舉報電廠非正常停運脫硫設施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的群眾給予適當獎勵;加強新聞輿論對電廠脫硫情況的監督。

    問:《辦法》對各方面有何影響?

    答:《辦法》實施後將在兩個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一是有利於提高電廠安裝脫硫設施的積極性。現行脫硫加價政策基本上滿足了補償脫硫設施投資和運營成本的需要,將極大地調動電廠安裝脫硫設施的積極性,對於確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間燃煤機組安裝脫硫設施的任務,實現減排目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是有利於促進企業提高煙氣脫硫設施建設質量、投運率和脫硫效率。《辦法》強化了脫硫電價和設施運行的監管措施,可以有效改善目前普遍存在的脫硫設施閒置和不運行的狀況,提高脫硫設施投運率和脫硫效率,真正使減排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