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國家將對美容美發廳等五類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艾福梅、田雨)根據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我國將對住宿場所、沐浴場所、游泳場所、美容美發場所、候車(機、船)場所等五類重點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

    衛生部在修訂草案起草説明中指出,根據傳染病發生、傳播規律及衛生防病工作需要,對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發、候車場所等五類重點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對其他公共場所提出衛生要求,實施一般衛生監督。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實行衛生許可管理的公共場所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經營者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置於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並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4年。

    根據徵求意見稿,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提交以下資料: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佈局圖;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安全保障措施及相關資料;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而對於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發、候車(機、船)等公共場所,徵求意見稿規定,除提供前面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的衛生學評價資料。

    根據這個徵求意見稿,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批准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經營單位新增需要衛生許可的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衛生許可證上註明增項內容。

    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衛生條件進行現場審核,並按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