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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8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人事部新聞發言人就《行政機關公務員
處分條例》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2007年4月22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95號國務院令,公佈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公佈後,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很多網民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有一些網民對《條例》的一些條款存在一些疑問或不解。為幫助廣大網民更好地了解《條例》的主要精神和內容,人事部新聞發言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條例》于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很多網民在網上表達了歡迎和期盼的意願,認為這是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個重大舉措,也體現了黨和政府懲治腐敗、規範行政行為的信心和決心。您對此有何看法?

    答:我們注意到了互聯網上關於《條例》的熱烈討論,對廣大網民給予《條例》實施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正如有的網民所説的那樣,《條例》的頒布和施行是件大事。《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的專門性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配套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頒布《條例》,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標誌,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和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舉措。《條例》的公佈施行,對於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加強行政監督,有效預防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在對《條例》表示肯定的同時,也有網民對《條例》能否真正落實,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存在一些疑慮,那麼國家將採取哪些措施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網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條例》已經公佈,關鍵在於抓好落實。作為行政機關公務員的主管部門,我們也深感責任重大。5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認真學習貫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國辦發[2007]40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和責任感。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堅持從嚴治政,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和政府自身建設的堅強決心。

    為認真貫徹實施《條例》,人事部已下發通知,作出了具體部署。一是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力爭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將全體行政機關公務員輪訓一遍,全面提升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水平。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使廣大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二是嚴明紀律,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嚴肅查處以權謀私、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行為;嚴肅查處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嚴肅查處環境保護、土地徵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安全生産等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違規建設樓堂館所、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行為。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確保中央政令暢通。三是認真開展法規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對照《條例》的規定,抓緊清理現行有關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的法規政策,視情況修改或者廢止,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四是貫徹實施《條例》要同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相結合。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確保公務員法順利實施。五是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和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把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積極主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落實。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問:網民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工作作風非常關注,請問《條例》的實施能否在改進機關作風方面切實起到促進作用?

    答: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的作風,關係黨和政府的形象,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黨和人民事業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從總體上看,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作風是好的,但是,在少數行政機關公務員身上的確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例如:不思進取、得過且過、漠視群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等。群眾將這些問題的表現形象地稱之為"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針對存在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給予相應的處分。我們相信,《條例》的實施將對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努力建設一支讓人民滿意的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發揮良好的促進作用。

    問:網民對《條例》中規定了違反社會公德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普遍表示歡迎,請問制定這一規定是出於哪些考慮?

    答:行政機關公務員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者,擔負著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揮和貫徹執行的重任。行政機關公務員在社會管理活動和權力運行過程中通過行為方式所表現出來的道德素質,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中處於重要地位,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因此,行政機關公務員必須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人民群眾樹立良好的道德典範,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和發展。出於上述考慮,《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養情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這為推動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道德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一些網民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的處罰問題比較關注。無論是在1993年公佈施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都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並規定了違反規定應承擔的紀律責任。在這次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對存在的"包養情人"問題又作了進一步深入研究,認為有必要對此問題的處罰予以強調和明確,於是在《條例》第29條中予以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為從嚴懲處此類違紀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規依據。那種認為"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要區分情節輕重,只有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才能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認識,是對條文的規定存在一些誤解。

    問:《條例》從哪些方面體現了對公務員的從嚴管理,量紀幅度如何把握?

    答:《條例》貫徹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並按照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要求,對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作出了相關規定。一是改變了以往對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保留公職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二是明確規定對有違反政治紀律、廉政紀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從嚴量紀,直接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是規定對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串供、包庇同案人員"等情形的,應當從重處分。

    從紀律懲戒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借鑒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的經驗,《條例》對能夠明確規定處分種類的,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給予開除處分";對難以明確規定處分種類的,規定了量紀幅度,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決定應給予處分的種類。

    在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時,要遵循錯罰相當原則,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既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紀律的特權,逃避處分;又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重處。要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全面提高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另外,我們將抓緊制定《條例》的配套法規政策,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約束紀律執行過程中的"自由裁量",以避免工作的隨意性。 

    文件鏈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6月1日實施 治理行政不作為

    一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如果觸犯刑律,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他還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嗎?在以前,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明確,有的單位出於人情關係等方面的考慮,就允許這些人員上班。現在,這種做法被絕對禁止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有關專家説,《處分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處分條例》的出臺,將使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得到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