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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

    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記者劉錚、姜雪麗)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7月1日表示,為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用工主體、形式,剛剛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這位負責人表示。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後,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這位負責人説,鋻於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並執行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