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鐵道部負責人就《鐵路交通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2007年7月1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鐵道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條例出臺的意義?
答:1979年國務院批准發佈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妥善處理鐵路交通事故,維護鐵路交通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暫行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處理鐵路交通事故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暫行規定確立的事故調查體制已經發生了變化;二是,暫行規定適用範圍不適應鐵路事業的發展;三是,暫行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權限和調查處理程序規定不夠明確、具體,不利於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調查事故責任;四是,暫行規定確定的賠償原則和標準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整。特別是,鐵路經過六次大面積提速,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及時有效地開展有關應急救援工作,準確地調查鐵路交通事故原因和處理鐵路交通事故,促進鐵路交通事業更好、更快的發展,迫切需要在總結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對暫行規定作出全面的修改。
問:條例適用於什麼樣的鐵路交通事故?
答: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輸活動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鐵路機車車輛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導致的事故;另一類是鐵路機車車輛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暫行規定只對前一類事故的調查處理作了規定。隨著運輸市場的開放,運輸主體日趨多元化,為了加強對鐵路運輸安全的全面管理,條例將這兩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統一納入了適用範圍。
問:條例是如何劃分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標準的?
答:目前,我國事故等級主要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在鐵路運輸行業的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實踐中,除了根據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外,還應當將列車脫軌輛數和中斷鐵路行車時間作為劃分事故等級的重要依據。為此,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這樣規定既保持了國家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上的統一和協調,又兼顧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問:關於鐵路交通事故的報告制度,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條例在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作出原則性要求的同時,還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了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限。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二是,規範了事故報告的內容。條例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和具體救援請求等。對於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
三是,建立了值班和舉報制度。為了方便人民群眾報告和舉報鐵路交通事故,強化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佈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問:條例是如何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作出規定的?
答:鐵路運輸具有軌道性、網絡性,一旦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就會對區域性或者全國性運輸網絡産生影響。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條例對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應急救援工作,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定了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的應急處置職責。事故發生後,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二是,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的搶修職責。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三是,規定了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和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的程序,以及現場應急救援機構的有關權限。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
四是,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事故應急救援予以支持、配合。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問:條例關於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作了哪些規定?作出這樣規定的出發點是什麼?
答:我國鐵路運輸管理實行集中統一調度指揮的體制。從日常運力資源的配置、運輸安全監管到特殊情況下的運輸徑路的調整,都是由鐵路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後,由鐵路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有利於儘快開展應急救援,及時搶修、開通線路,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同時,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涉及機車車輛、線路設備、通信信號、行車指揮等多個方面,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由鐵路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更有利於準確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條例充分考慮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特點和現階段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的情況,對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組織事故調查組的主體和參加部門。條例根據不同的事故等級,分別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二是,規範了事故調查的期限。條例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並在規定的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其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並且明確了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三是,規定了事故認定書的製作期限和效力。條例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製作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四是,強化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監督落實要求。條例規定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是,確立了事故處理情況的公佈制度。規定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佈。
問:條例是如何規定由鐵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責任的?
答: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現行鐵路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和標準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有關民事法律也對我國民事賠償制度作出了規定。為此,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確立的賠償原則,對鐵路交通事故賠償制度重新作了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鐵路運輸企業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條例在綜合考慮城鄉收入水平和鐵路運輸企業的實際賠付能力,以及其他運輸方式賠償責任限額的基礎上,將鐵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原來的4萬元提高到15萬元;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對鐵路交通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條例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對鐵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條例規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五是,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鐵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等行為,都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包括行政處罰、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比如,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又如,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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