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
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07年7月1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直接關係到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管,1992年原國家核安全局、機械電子工業部和能源部共同發佈了《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對提高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性能,保障核設施的建造質量和安全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核電建設的快速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管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亟待建立。目前,我國核電建設大都採用國外標準,國內標準體系尚未建立,極大地制約了民用核安全設備國産化。
二是,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的許可條件和程序不夠明確,既影響了有效監管,也給相對人申請領取許可證帶來了不便。
三是,部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管理和全過程控制不到位,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事件時有發生。
四是,現行核安全監管措施不能適應我國核電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核電發展步伐的加快和核安全監管體制的轉變,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抓緊制訂我國核電建設法規和標準”的重要批示,適應我國發展第三代核電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問:民用核安全設備指的是什麼?
答:本條例所稱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其中,核安全機械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壓力容器、鋼制安全殼(鋼襯裏)、儲罐、熱交換器、泵、風機和壓縮機、閥門、閘門、管道(含熱交換器傳熱管)和管配件、膨脹節、波紋管、法蘭、堆內構件、控制棒驅動機構、支承件、機械貫穿件以及上述設備的鑄鍛件等;核安全電氣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傳感器(包括探測器和變送器)、電纜、機櫃(包括機箱和機架)、控制臺屏、顯示儀錶、應急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組)、電動機、閥門驅動裝置、電氣貫穿件等。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實踐中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具體範圍産生不同理解,條例規定對民用核安全設備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併發布。
問:條例對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作了哪些規定?
答:科學的標準體系是民用核安全設備國産化的技術支撐。我國目前專門針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還比較少,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難以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國産化的要求。針對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還不完備的現狀,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標準的作用和分類。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三個層次。
二是,明確標準的制定原則。規定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應當充分考慮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技術發展和使用要求,結合我國的工業基礎和技術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術成熟、經濟合理。
三是,規範標準的擬定和發佈程序。規定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擬定,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聯合發佈;其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發佈;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發佈,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四是,明確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時的處理方案。規定尚未制定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採用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問: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嚴格的市場準入是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同時,明確的許可條件也是行政許可便民原則的基本要求。為此,條例規定,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並且滿5年以上;(三)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此外,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製作有代表性的模擬件。
問: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質量管理和全過程控制,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加強質量管理和全過程控制,是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重要責任,也是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的重要保障。針對質量管理和全過程控制不到位的問題,草案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承擔全面責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造和驗收工作,並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二是,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事前管理。要求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時有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在具體活動開始前根據質量保證大綱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並將質量保證分大綱及有關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三是,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事中管理。明確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在分包、無損檢驗、設計驗證、製造或者安裝的質量檢驗等方面的義務,以及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的義務。
四是,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事後管理。規定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進行驗收,並明確了不得驗收通過的情形。
五是,建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的年度評估制度,以及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和報告制度。
問: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進口的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完善的進口管理制度是促進我國核電發展和保證核設施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我國核電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還需要大力引進國外的設備和技術;另一方面,為保證核設施安全,又必須加強監管。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建立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制度。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事先到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具備下列條件:(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二)已取得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資質;(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技術是成熟的或者經過驗證的;(四)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
二是,完善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進口檢驗制度。規定進口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檢驗,並在安全檢驗合格後,由出入境檢驗機構進行商品檢驗。
三是,規定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有關民用核安全設備監造、裝運前檢驗和監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建立對境外單位相關活動的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境外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核安全監督檢查。
問: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直接關係到核設施的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將不是單純的經濟損失,必須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以從根本上督促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履行核安全義務,防止質量事件的發生。為此,條例對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暫扣和吊銷許可證等處罰種類,並明確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同時,還規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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