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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0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務部條法司負責人就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答記者問

    2007年6月27日,商務部、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精神和主要內容,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就《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蠶繭生産區域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形成了一批新興産區,這些産區缺乏鮮繭收購資格認定方面的經驗,給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的資格申請和經營活動帶來了不便,而且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後,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實施機關也發生了變化,各地繭絲綢主管部門和絲綢企業多次呼籲儘快制定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明確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實施機關、條件和程序,為此,商務部聯合工商總局制定了《辦法》。

    問:請簡要介紹《辦法》和《繭絲流通管理辦法》之間的關係?

    2002年,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工商總局、質監總局聯合下發了《繭絲流通管理辦法》。為了適用繭絲綢行業的發展和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管理體制的變化,我們制定了《辦法》,《辦法》規定的內容僅限于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條件和程序,蠶繭流通、繭絲價格、繭絲質量監督等仍舊按照《繭絲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問:請解釋“鮮繭收購”的含義。

    答:《辦法》所稱鮮繭收購是指購買未經殺蛹烘乾的桑蠶繭的行為。但是在實踐中,鮮繭收購、鮮繭烘乾、幹繭存放等經營活動都是鮮繭收購工作的必要環節,缺一不可,不應以只購買未經殺蛹烘乾的桑蠶繭而另行組織所謂的“代加工、代烘乾”,或者組織農民先進行“代加工、代烘乾”然後再收購幹繭的行為割裂上述三個環節。目前,一些繭販子為了規避法律的監管,走村串戶向蠶農收購鮮繭,然後組織農民用土灶烘繭,或先組織農民用土灶烘繭,再收購幹繭。這些行為破壞了繭質,擾亂了鮮繭收購秩序,損害了合法經營企業的利益和蠶農的長遠利益,是屬於違反《辦法》的行為。

    問:鮮繭收購經營者的範圍包括哪些?

    《辦法》所稱的鮮繭收購經營者包括從事鮮繭收購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指鮮繭收購期間,從事鮮繭收購的單位在各地下設的繭站,每個繭站都必須獲得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鮮繭收購活動,繭站要按照企業分支機構的形式進行工商登記。

    問: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辦法》規定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要符合當地蠶桑生産發展及繭站布點規劃,有穩定的鮮繭繭源。

    二是要具有與收購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三是要具備完善、科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四是要具有與其承擔的鮮繭收購量和繭處理量相配套的收購、檢驗和貯存場地。

    五是鮮繭收購、檢驗和烘繭所需的設備齊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與收購能力相適應。

    六是鮮繭收購和幹繭貯存的設施和環境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勞動安全、消防和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請介紹《辦法》關於維護鮮繭收購秩序的規定。

    答:為保證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制度的有效實施,《辦法》作了維護鮮繭收購秩序方面的規定,對在資格認定申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超越《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核準區域從事收購活動;租借、轉讓《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或者使用過期、偽造、變造《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等擾亂鮮繭收購秩序的行為,由鮮繭收購資格認定機關取消其收購資格,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問:《辦法》為什麼鼓勵鮮繭收購企業參與蠶桑基地建設?

    答:《辦法》鼓勵從事鮮繭收購的單位積極參與蠶桑基地建設,對於原來有鮮繭收購資格但是未與蠶農或蠶農合作組織建立穩定經濟關係,並給予風險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或者未與蠶農形成訂單收購、返利收購等協作關係的單位,以及為蠶農提供服務不到位的單位,應該要求其限期整改。鼓勵有實力從事蠶桑基地建設的企業與沒有能力參與蠶桑基地建設的企業合作,或者兼併這些企業,打破從事蠶繭收購的單位只買繭子不服務或服務不到位的局面,切實提高蠶桑生産的組織化、規模化、産業化程度。

    問:《辦法》為什麼對柞蠶收購作出專門規定?

    答:柞蠶是我國特有的蠶桑資源,主要集中在遼寧、河南等省份,過去由於缺乏管理,柞蠶資源遭到破壞,遼寧、河南兩個主産省多次建議國家加強規範柞蠶收購,為此,《辦法》專門規定柞蠶收購比照桑蠶進行。

  相關鏈結: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