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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15日   來源: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58號對外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歸類管理規定》),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

    加入WTO以來,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無論是本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對貿易便利化的需求進一步提升。世界貿易規則對包括海關在內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統一、規範、透明、高效的要求,《歸類管理規定》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該規定明確和細化了海關與納稅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為納稅義務人提供更加公開、透明、便利的商品歸類服務,以確保進一步提升貿易便利化,降低納稅義務人的貿易成本。因此《歸類管理規定》的出臺是我國履行WTO規則的一個重要體現。

    制定《歸類管理規定》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中國海關商品歸類工作的不斷開展,商品歸類工作的思路日趨成熟,管理模式不斷完善。海關也在總結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對歸類工作體系、規章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如根據海關總署第80號令對相對人實施了約束性預歸類制度、商品歸類決定對外公告制度、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實施對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海關開展相關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為了確保海關執法的公正、透明和統一,以及進一步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便捷通關的服務,需要通過制定《歸類管理規定》對各種制度之間的關係重新進行梳理和定位,設計合理、規範的歸類管理制度體系,明確各種海關歸類活動的層級,進而實現歸類依據公開透明,保證全關境執法統一,促進口岸快速通關,防範違法行為,減少行政爭議。因此,《歸類管理規定》的出臺是在總結上述各項海關商品歸類工作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系統的闡明了歸類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彌補部分商品歸類制度在法規上的缺陷,進而提升了現有歸類體系的法律層次。

    與現有的各項歸類工作制度相比,此次《歸類管理規定》有何新舉措?

    《歸類管理規定》作為海關總署對外發佈的部門規章,首先是進一步明確了納稅義務人與海關在涉及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過程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例如,提出了納稅義務人認為商品歸類有誤情況的處理原則,進一步保證了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此外明確了納稅義務人具有自行確定進出口商品貨物的商品編碼並正確申報的義務,而海關在商品歸類工作中所負的責任是對納稅義務人申報有關商品歸類的信息進行審核。雖然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海關已經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了關於進行商品歸類的指導,但是進行商品歸類審核才是海關應負的職責。

    此外,此次發佈的《歸類管理規定》為給納稅義務人提供貿易便利化以及降低貿易成本,在吸收海關總署令第80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內容的基礎上,對預歸類進行了重新的定義,通過設置預歸類決定、歸類裁定以及歸類決定,對商品歸類體系以及辦理流程進行了重新構建。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相比,《歸類管理規定》中關於預歸類的規定有何變化?

    在《歸類管理規定》中設定的預歸類決定與原先使用的約束型預歸類中最大的區別是效力,預歸類決定僅對該決定的申請人和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具有效力,《預歸類決定書》一旦作出,除非發現存在錯誤或所依據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不再適用的,否則一直有效。同時海關總署不再作出預歸類決定。而約束性預歸類效力的規定是,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本關區範圍內有效,海關總署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約束性預歸類決定書》自海關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其次是預歸類申請的條件也存在差異。《歸類管理規定》中規定,預歸類決定書的申請人是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其申請是向貨物擬實際進出口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提出申請。在這個過程中特別要注意的是,要提供所申請商品將在45日後實際進出口的證明。而原先使用的約束性預歸類並沒有對上述要求的規定。

    第三是可以作出預歸類決定書的範圍。在《歸類管理規定》中規定,直屬海關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註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註釋》以及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有明確規定的,才在接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類決定書》(以下簡稱《預歸類決定書》),並且告知申請人。而對於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註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註釋》以及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裁定。

    而原先使用的約束性預歸類並不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

    在《歸類管理規定》中提及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狀態如何界定?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是按照貨物報驗時的狀態確定的,因此報驗狀態的認定是正確進行商品歸類的前提和基礎。《規定》從兩個方面對此予以了規範:

    一是實際狀態。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實際狀態確定。以提前申報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商品歸類應當按照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時的實際狀態確定。

    二是合併歸類。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並且屬於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碼的,應視為同一報驗狀態,該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有關商品一併歸入該商品編碼向海關申報。

    此外,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如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驗狀態另有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歸類管理規定》在海關通關時,對申報要求有何要求?

    商品編碼是報關單上的必填項目之一,也是直接決定進出口貨物的稅率及監管條件的申報內容,因此歸類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範性至關重要。《規定》對歸類申報做出了相應要求:

    一是如實、準確申報。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海關要求如實、準確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並且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

    二是提供有關資料。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資料,如果確實涉及商業秘密的,可通過事前書面申請的方式要求海關予以保密。

    三是補充申報。由於報關單本身可填寫的申報內容有限,因此,必要時,對一些較為複雜、需要較多資料説明才能滿足歸類需要的商品,則必須通過補充申報的方式來確保歸類申報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商品歸類行政裁定

    《海關法》第43條規定:“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做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進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海關對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應當予以公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第92號令,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見,商品歸類是海關行政裁定最重要的內容,其程序、效力按照《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確定。

    商品歸類決定是指什麼,與預歸類決定、歸類行政裁定有什麼區別?

    商品歸類決定是《規定》增加的新內容。由於以往海關的商品歸類依據除公開的《稅則》、《稅則註釋》、《本國子目註釋》外,其他大多為以《歸類問答書》等內部文件,公開性較弱,法律效力存在瑕疵。《規定》明確將對外公開的商品歸類決定作為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之一,並對商品歸類決定的效力、程序等作了相應規定。

    根據《規定》,海關總署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商品歸類決定。

    商品歸類決定程序的啟動。商品歸類決定是由海關主動作出並公佈的,來源於海關總署及其授權機構在處理海關內部疑難問題或監控過程中發現的需要公開統一規範的商品歸類問題,或是海關總署轉發的中國海關協調製度商品歸類技術委員會作出的商品歸類意見和世界海關組織協調製度委員會作出的商品歸類決定,以及其他海關總署認為需要作出商品歸類決定的情形。

    商品歸類決定的作出。根據《規定》,商品歸類決定由海關總署或其授權部門製作,並由海關總署統一對外公佈。

    商品歸類決定的效力。商品歸類決定由海關總署對外公佈生效。進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決定,歸類決定具有普遍約束力,屬於法律的補充。

    作出商品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商品歸類決定同時失效,並由海關總署對外公佈。歸類決定存在錯誤的,由海關總署予以撤銷,並由海關總署對外公佈。被撤銷的商品歸類決定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預歸類、商品歸類行政裁定以及商品歸類決定的主要區別見下表。  

    預歸類、商品歸類行政裁定以及商品歸類決定對比表

 

啟動人

內容性質

決定人

適用對象

適用範圍

預歸類

管理相對人

有明確規定

直屬海關

申請人

作出預歸類決定的

直屬海關關區

歸類行政裁定

管理相對人

無明確規定

海關總署或其授權機構

所有管理相對人

關境內統一適用

歸類決定

海關

有明確規定/無明確規定

海關總署或其授權機構

所有管理相對人

關境內統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