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就執行加工貿易政策答記者問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聯合發佈的《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日前,記者就加工貿易政策採訪了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
問:保證金臺賬內涵有哪些變化?
答:主要有三大變化。
變化之一:擴大了限制類商品的管理範圍。1996年保證金臺賬制度實施以來,限制類商品僅為394種,此次將1853種降低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同時,目前限制類商品管理方式僅限制料件進口,政策調整後,限制類商品管理將增加對製成品出口的限制。
變化之二:部分改變了對經營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的A類企業的信譽管理方式。按照現行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管理政策,對A類聯網監管企業,不實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商務主管部門在合理的産能範圍內僅作一次性審批;對A類非聯網監管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對B類企業則按應徵稅款的50%實行保證金臺賬實轉。政策調整後,將不再區分A、B類企業的信譽類別以及聯網與否,對東部地區經營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企業,一律按應徵稅款的50%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C類企業仍維持100%臺賬實轉不變)。
變化之三:由全國的區域統一管理模式變為區域差別管理模式。為體現區內外政策落差,將允許限制類商品繼續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生産經營;為推進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的梯度轉移,對中西部地區將採取有別於東部地區的管理政策,擬對經營限制類商品生産的企業不再區分A、B類別均實行保證金臺賬“空轉”( C類企業仍維持100%臺賬實轉不變)。以企業為單元的聯網監管企業,由原來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調整為一律按照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管理。
問:限制類商品管理方式的變化主體在哪?
答:本次公佈的限制類商品目錄共2247個十位海關商品編碼。其中,限制進口類商品編碼394個,是2007年之前發佈的,限制出口類商品編碼1853個,均為本次新增的。新增商品類別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製品、紡織紗線、布匹、傢具、金屬粗加工産品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産品。為此,隨本《公告》下發了配套的限制出口類商品目錄。其管理方式也隨之變化:
管理環節的變化。2007年以前的限制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進口的方式進行管理的,而新增限制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方式進行管理。
管理區域的政策差別變化。本次限制類商品管理方式調整後,對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按不同的比例計徵臺賬保證金,體現了區域間的政策差別管理。
臺賬保證金的徵收企業範圍的變化。對東部地區的A、B類企業,均需按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50%徵收臺賬保證金。對中西部地區的A、B類企業,則實行臺賬保證金“空轉”。
因此,今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管理包涵三個層次:
一是國辦發〔1999〕35號文件(以下簡稱“35號文”)的管理層次;
二是限制類商品對東部地區的管理層次;
三是限制類商品對中西部地區的管理層次。
問:限制類商品臺賬保證金管理有哪些原則?
答:《公告》第二條規定了限制類商品臺賬保證金的管理原則,包括臺賬保證金實轉的徵收和退還、計徵方式、不同類別企業以及不同區域間的差別管理。具體為: 實轉臺賬保證金的徵收,應要求企業在備案(變更)環節繳納臺賬保證金。
實轉臺賬保證金的退還,應在企業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後,將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其餘情況下一律不予退還。
企業按照海關管理類別繳納臺賬保證金。需要特別説明的是,目前35號文中的A類企業統一按照《公告》中A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行管理。
限制進口類與限制出口類兩種限制類方式的保證金計算基數和相關稅率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對限制進口類的保證金計算。仍按35號文設定的原則辦理。即,將進口料件列入限制類,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按進口料件本身的金額作為基數、按照相應的進口關稅稅率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率計算所得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再按規定比例計徵臺賬保證金。
——對限制出口類的保證金計算。考慮限制出口類商品所對應的進口料件多,保證金計算複雜,在落實對列入限制出口類商品實施保證金臺賬實轉的前提下,簡化具體計算操作。即,對限制出口類是將製成品列入限制類,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以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佔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的比例作為權重,以按此權重計算的全部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為基數,按照綜合稅率計徵保證金。綜合稅率目前暫按22%計算。
在計算保證金過程中,為實現《公告》第八條對深加工結轉的例外,應注意A、B類企業限制出口類商品的深加工結轉業務,並對臺賬保證金計徵金額做相應調整(計算中應剔出)。
《公告》所列限制進口類商品的臺賬保證金計徵公式“應繳納臺賬保證金=全部限制進口類商品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中,深加工結轉轉入的限制類進口料件不計入“全部限制進口類商品”;限制出口類商品的臺賬保證金計徵公式“應繳納臺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50%”中,深加工結轉轉出的限制類製成品備案金額不計入“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是指全部製成品的備案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對限制進口類商品。應繳納臺賬保證金=∑{非深加工結轉轉入的限制進口類商品備案金額×〔關稅稅率+(1+關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匯率×50%
對限制出口類商品。應繳納臺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非深加工結轉轉出的限制出口類商品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匯率×50%
C類企業繳納保證金
C類企業應繳納臺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金額×〔關稅稅率+(1+關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公告》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當進口料件為限制進口類商品,且加工製成品為限制出口類商品時,只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徵臺賬保證金,計徵方法同第(一)項。”該條款是指,當某合同中既有限制進口類商品,又用於加工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對該合同只按限制進口類商品方式計徵臺賬保證金。
在此,還需注意兩點,一是經營企業及其加工企業必須同屬中西部地區的,方可適用中西部地區的限制類商品臺賬管理措施。二是在上報國務院請示同意啟用保付保函批復之前,保證金臺賬實轉僅限保證金一種形式。
問:商務部和海關之間的職責怎麼劃分?
答:《公告》第三條明確了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的職責劃分,規範了限制類商品的申請、審批方式,強調海關要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內容予以備案,並計徵臺賬保證金。
問:過渡時期有哪些措施?
答:《公告》第四條明確了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的過渡管理措施。
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持齊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可按原臺賬保證金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2007年8月23日前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或向海關申請備案時所提供的備案材料不齊全而未被受理的,雖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但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自動失效。主要是由於商務部門未在批准文件中對限制類商品予以標注,企業須重新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業務批准證,海關按新的限制類商品管理規定予以備案。
按原規定執行的合同在有效期滿時仍未執行完畢的,不允許延期,但可要求企業對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産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等按內銷、結轉、退運、放棄等規定辦結相關手續後,對手冊進行核銷結案。同時,由於系統無法對新增部分的限制類商品單獨計徵臺賬保證金,《公告》對按原規定執行的合同在有效期內的業務變更做出了明確規定,不允許對限制類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進行變更,但其他項目允許變更(如變更口岸、規格等)。
《公告》發佈前,中西部地區B類企業已徵收的臺賬保證金,在其加工貿易手冊核銷前不予退還。
問:加工貿易企業的資質如何認定?
答:《公告》第五條主要目的在於禁止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的增量,控制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的存量,即對東部地區新增經營企業不予批准其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對已經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的企業,商務部門按上一年度的數量予以審批。加工貿易企業是否有從事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的資質,由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認可,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證辦理備案手續。
問:有沒有什麼特殊情況可以例外?
答:《公告》第八條為例外條款,規定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加工不適用本公告,應按現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按規定與區外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的,同樣不適用本公告。
此外,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深加工結轉也不適用本公告,即是,對東部地區的A、B類企業,如以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限制進口類商品的,對該轉入項商品不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徵臺賬保證金,如以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對該轉出項商品不按限制出口類商品計徵臺賬保證金。應注意的是,對C類企業,無論是否以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出口限制類商品,均應按全部備案進口料件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計徵臺賬保證金。
問:對於電子賬冊聯網監管企業海關將如何管理?
答:按照《公告》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對涉及限制類商品的電子賬冊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模式已發生變化,不再僅審批經營範圍,而是比照合同審批模式,增加審批企業某一時間段內全部(包括限制類及非限制類)進口料件和出口製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等,同時,為了保證金徵收的準確性,在《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中會增加限制類商品的標記和深加工結轉情況説明等內容;海關在為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要依《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內容計算並徵收保證金。
根據35號文,聯網監管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管理,因此,H2000系統對電子賬冊聯網監管未設置臺賬系統。本《公告》對銀行保證金臺賬作出調整,要求A類企業一律納入銀行保證金臺賬管理,東部地區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管理,中西部地區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管理。
為此,海關總署決定統一採取“開設臺賬保證金專用手冊,並延用系統備案通關賬冊”的方式,以保證《公告》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