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解讀
海關總署令第9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來,對規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為了適應加工貿易發展形勢和海關監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關總署2007年以155號總署令的形式公佈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與“96號令”相比,新《辦法》主要從9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規範了單耗管理的有關定義和術語;
強調了“如實申報,據實核銷”的單耗管理原則;
明確了單耗標準以公告形式對外公佈;
明確了單耗標準的執行要求;
規範了企業單耗申報程序、要求,規定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完善了海關單耗審核、質疑程序和方法,審核的權利和義務;
增加了單耗復核的技術救濟途徑;
取消了要求企業建立單耗資料庫的規定,減輕了企業負擔;
取消了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程序性審批的規定。
一、單耗管理的原則和標準執行的關係
《辦法》規定:“單耗管理應當遵循如實申報、據實核銷的原則。”這是單耗管理的總原則,即加工貿易企業必須如實申報本企業生産成品的實際單耗,海關則根據企業申報或海關核定的單耗進行核銷。
對於有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商品,企業也要如實申報單耗,如果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在單耗標準內的,海關按照企業申報實際單耗對耗用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申報單位成品保稅料件的耗用量(單耗×保稅料件比例)超出標準限值的,海關按照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超出部分,不予保稅,企業可以通過一般貿易進口、國內採購部分料件等方式開展加工貿易。通過標準的剛性管理,能夠引導企業提高技術水平、促進産業升級,保障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二、理解單耗“備案”和“申報”
備案單耗是企業在進行加工貿易備案時,根據合同、生産計劃或經驗進行單耗數據的備案,反映備案料件和成品數量關係的合理性,便於海關控制保稅料件進口的合理數量。備案單耗具有一定的計劃性。
申報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報告的單耗,是加工企業根據加工生産實際向海關申報的單耗,這一單耗數據應該真實、準確,也是海關對企業單耗申報進行審核、處理的重要數據。
一般情況下,大多數企業是守法的,企業申報的是實際單耗,符合規定的海關要接受申報;有疑問的,海關與企業通過質疑和磋商,認定單耗;質疑和磋商還不能確定單耗的,通過實際核定確定單耗;從而保證了單耗管理的規範、公平和公正。
通過核查,海關有證據證明企業申報不實或偽報的,企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何時進行單耗申報
企業應在備案時明確申報單耗的環節。《辦法》規定申報單耗原則是“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對於在備案環節能夠確定單耗的,備案和申報可同時進行。
為了適應加工貿易企業 “全球營銷、快速交貨、産品個性化、生産零庫存” 的形勢以及海關監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對於産品和原料的規格品種多、對應關係複雜,同時摻雜非保稅料件和內銷産品,加工生産的環節多、鏈條長,單耗關係複雜、數量大,無法按時申報單耗的,《辦法》規定,經主管海關批准的,企業可以在報核前申報單耗,但應當留存成品樣品以及相關單證,並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提出書面申請。
四、企業如何申報
企業申報單耗時,應填寫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申報單》。在海關對H2000系統維護更新後,企業應採取紙質或電子數據形式申報單耗。
企業申報單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加工貿易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加工貿易項下成品的單耗;如果申報的是凈耗,還要申報損耗率,H2000系統自動計算出單耗;若申報的是單耗,根據單耗的計算公式,已經包括了損耗,因此損耗率欄應該為空。
加工貿易同一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應當申報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稱、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在計算單耗或工藝損耗率時,同一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的,非保稅料件所産生的損耗計入工藝損耗。
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工藝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過程中除凈耗外所必須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轉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不包括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産生的損耗;對於料件和成品在儲運過程中産生的損耗,相關行業有損耗標準的,其損耗在行業標準規定內的可計入損耗。
五、企業在出口前等環節申報單耗的意義
除特殊情況外,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向海關申報單耗。由於保稅貨物還在海關監管過程中,企業和海關在成品單耗認定上出現爭議,能夠再對成品單耗進行核定,容易準確、高效地解決單耗爭議,減輕通過財務核算和盤庫確定單耗給企業帶來的負擔。
六、何種情況下不能進行單耗變更和撤銷
下列情況下不能進行單耗變更和撤銷:
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出口的;
保稅成品已經辦理深加工結轉的;
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內銷的;
海關已對單耗進行核定的;
海關已經對加工貿易企業立案調查的。
以上前三種情況下,保稅成品已經脫離了海關監管,無法再對成品單耗進行核定;第四種情況下,海關和企業已經對成品單耗進行了確認,企業不能再變更和撤銷;第五種情況下,是由於企業的生産經營已出現違規、違法的嫌疑,為保證調查的順利展開,企業不能再進行變更或撤銷。
七、能否在海關單耗核定前先行辦理保稅貨物通關手續
《辦法》規定,單耗核定前並經主管海關同意,加工貿易企業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可以先行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等海關手續;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金額,按企業申報的單耗,海關對需核定單耗的成品所對應的保稅料件應繳稅款收取,即只對需要核定單耗的哪一項或幾項成品對應的保稅料件實施擔保,不要求對所有保稅料件進行擔保。另外加工貿易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且臺賬實轉金額不低於應繳稅款金額的,可以免予提供擔保。
八、單耗質疑的作用
鋻於加工貿易單耗管理的複雜性、專業性,單耗申報和審核是一項難度較大的工作,因此設定質疑、磋商程序。單耗質疑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一是降低海關在單耗審核時的自由裁量權,規範執法行為;二是引起企業的重視,提高申報質量;三是保證海關單耗審核的科學性、準確性,減少單耗爭議;四是保障企業在單耗申報中的申辯權,體現海關執法的公平、公正。
九、單耗爭議解決的方式和途徑
海關按照《辦法》第24條規定對企業單耗進行核定的,應將核定結果書面告知企業。企業對海關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復核的,應在收到核定結果5個工作日內,按照《辦法》第27條的規定,向做出核定結果的上一級海關(直屬海關或海關總署)申請,受理復核的海關自收到復核申請後4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企業。
“單耗復核”屬於技術救濟,增加了企業申訴途徑和渠道,為企業提供了便利。由於單耗核定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單耗復核由單耗專家參與核定,能夠更加客觀、全面、準確、快捷地解決爭議。
背景資料
一、何謂單耗
《辦法》規定:“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加工條件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根據這一定義,文中所稱的“單耗”是指排除了突發停電、停水、停氣或者其他人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異常情況後,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對於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包括非保稅料件的耗用量。對於非正常條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為單耗計算依據向海關申報、備案和核銷。這裡的量是指質量、數量等,海關只對保稅料件進行監管、核銷。
二、何謂單耗標準
《辦法》規定:“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一般設定為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應稅成品單耗標準增設最低下限值。
由於加工貿易進口原料是保稅的,海關依法對保稅料件進行監管,依據加工成品的單耗計算保稅料件的耗用量,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規定單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規範海關執法,提高通關效率;二是促進加工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單耗;三是防止企業通過高報單耗節余保稅料件,規避海關監管。
規定下限值的意義是對於出口徵稅和涉證的産品,防止加工企業通過低報單耗,多出成品,將非加工貿易成品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規避貿易管制。
單耗標準是由海關總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行業協會負責起草制訂,專家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公佈執行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準則。單耗標準分為兩級:國家單耗標準與關區單耗標準。
單耗標準的制定原則:一是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該行業加工貿易企業的平均生産水平為基礎;二是貫徹國家稅收政策、産業政策和外貿政策;三是有利於促進加工貿易企業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四是便於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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