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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禁毒法草案將“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
統一規定為“強制隔離戒毒”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李薇薇、呂諾)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次審議的禁毒法草案,將一次審議稿中規定的“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統一規定為“強制隔離戒毒”,並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據了解,根據禁毒法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吸毒人員有所列的多次注射吸毒等情形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隔離戒毒;對被解除隔離戒毒後又吸毒以及在隔離戒毒期間逃脫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施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隔離戒毒場所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場所;隔離戒毒工作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工作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和管理。

    對於這些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一審稿的這些規定基本上是現行的戒毒體制,只是將強制戒毒的名稱改為隔離戒毒,將勞教戒毒的名稱改為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將完整的戒毒過程分為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實施和管理兩個階段,不利於戒毒資源的統籌配置和合理使用;現行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強制戒毒基本上達不到戒除毒癮的效果,對大多數復吸人員仍要進行三年左右的勞教戒毒。建議統籌整合國家戒毒資源,實行統一的強制性隔離戒毒體制。但同時,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認為,現行戒毒體制已經實行多年,如何改革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還是維持現行的戒毒體制較為穩妥。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認為,從整合戒毒資源、提高戒毒效果考慮,應對現行的隔離戒毒和勞教戒毒體制進行改革。但是,這項改革還需要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確定具體方案,有步驟地推行。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一次審議稿中規定的“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統一規定為“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並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禁毒法草案明確: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一至三年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呂諾、李薇薇)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次審議的禁毒法草案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

    根據禁毒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被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