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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張曉松、杜文景)為了廣泛聽取公眾意見,28日出臺的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城鄉建設又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但是,當前普通百姓仍然很難參與到城鄉規劃的制定中去。

    根據城鄉規劃法,今後,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城鄉規劃法還特別強調,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還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此外,城鄉規劃經批准後應及時向社會公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還應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徵求公眾意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也應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張曉松、杜文景)為了防止“換一屆領導換一個規劃”現象,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穩定性,28日出臺的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當前,個別地方政府領導人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甚至“換一屆領導換一個規劃”,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和浪費。

    城鄉規劃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規定:“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城鄉規劃法規定,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此外,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也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為了強化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規定,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鄉村規劃管理有望得到加強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張曉松、杜文景)為了破解“農村建設無規劃”現狀,28日出臺的城鄉規劃法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作出了明確規定,鄉村規劃管理有望得到加強。

    相對於城市規劃,當前,鄉村規劃管理非常薄弱,現有的一些規劃未能體現農村特點,難以滿足農民生産和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嚴重。

    城鄉規劃法的出臺,旨在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在這部法律中,城鄉規劃不僅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也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規劃內容包括:規劃區範圍,農村生産、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佈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根據城鄉規劃法,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

    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城鄉規劃法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

    城鄉規劃法注重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産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張曉松、杜文景)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在建設中大拆大建,自然資源、文化遺産面臨嚴重破壞。在城鄉規劃和建設的同時,如何保護自然資源,體現文化特色?28日出臺的城鄉規劃法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法律還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産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內容。

    關於城鄉規劃的實施,法律也作出明確規定:在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中,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舊城區改建中,保護歷史文化遺産和傳統風貌;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城鄉規劃法引領中國進入城鄉一體規劃時代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張曉松、杜文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中國正在打破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上的規劃管理制度,進入城鄉一體規劃時代。

    目前,中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條例”來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城市規劃法外,還有1993年6月國務院發佈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這種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的規劃制定與實施模式,使城市和鄉村規劃之間缺乏統籌協調,銜接不夠,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新形勢。”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司長唐凱在不久前召開的有關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改革開放近30年來,中國經歷了滄海桑田般的巨變。昔日農田,往往已是高樓林立。來自建設部的統計數字顯示,到2006年底,中國城鎮人口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1.7億人達到5.77億人,城鎮化水平也從不到18%增長到近44%。

    相對於飛速發展的城鎮化進程,中國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卻一成不變。在一些城市發展中,不少村鎮已轉變為建制鎮,其規劃管理前後卻要適用兩部法律法規,難以協調。

    此外,由於“一法一條例”對規劃編制和修改的規定均比較原則,在科學性上也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特別是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非常薄弱,現有的一些規劃甚至無法體現農村特點,難以滿足農民生産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嚴重。

    即便是中國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城鄉規劃的覆蓋面也不寬,甚至存在不少規劃空白區。有的省轄市規劃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率僅為三分之二,縣級市規劃建設用地覆蓋率更是不到一半。

    這些問題正是最高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著手制定一部規範城鄉一體規劃的法律的深層次原因。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説明法律出臺的背景時表示,城鄉規劃法將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

    在總結現行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新出臺的城鄉規劃法對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在內的全部城鄉規劃,將統一納入一個法律管理。目的是“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為了提高今後城鄉規劃管理的科學性,城鄉規劃法還提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此外,為了提高規劃的執行力,城鄉規劃法還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一字之差,意義深遠。

    汪光燾表示,城鄉規劃法將有利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係,促進合理佈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