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科研教學用品稅收優惠政策五點變化
自2007年2月1日起,海關總署、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有關科教用品稅收優惠政策的第44、45號令正式施行。根據該規定,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1997年4月10日海關總署令第61號發佈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同時廢止。
新政策在保留原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的基礎上較老政策有5點突出變化。
免稅範圍有所擴大
新政策的免稅範圍將把在國家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列入其中,並取消了老政策中對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所加的“全日制”的限制。
允許設備互用,提高儀器使用率,降低科研、教學成本
針對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中教研設備、儀器大量閒置和重復進口的實際情況,新政策中明確規定,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可以將其免稅進口的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用品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教學活動。
取消專用零部件進口的金額比例限制
新政策中取消了對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錶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錶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 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的金額比例限制,大大降低了相關單位按照上述用途進口設備、儀器關鍵件的成本。
對用於臨床使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的免稅進口進行了限制
新政策中明確規定,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的免稅進口只限于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在經海關核準後,並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且在每5年每種1台的範圍內,才可以將免稅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用於其附屬醫院的臨床活動。
加大了對違規單位的處罰力度
新政策中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科教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科教稅收優惠政策。
文件鏈結:《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