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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強化律師行業管理
——司法部負責人就修訂後的律師法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李薇薇)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將於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這部法律都有哪些主要內容?修訂背景是什麼?新華社記者日前就這些問題採訪了司法部負責人。

    問:律師法修訂的背景和基本考慮是什麼?

    答:原來的律師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該法自實施以來,在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新的歷史時期,律師工作的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也面臨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新時期我國律師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黨的十六大關於“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和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的要求,從2004年6月開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司法部配合有關立法機關正式啟動了律師法修訂工作。在修訂過程中,開展了大量調查研究,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歷經多次深入討論,反復修改。

    律師法的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了堅持律師工作正確方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法律協調、穩定性與適應性相結合、立足國情與借鑒國外經驗相結合等主要原則,順應了形勢發展的要求,反映了社會和人民群眾的需要,也體現了廣大律師的願望。

    問:修訂後的律師法重點從哪些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

    答:修訂後的律師法適應新時期我國律師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對原律師法作了較大調整、補充和修改。新增、修訂條款40余條,從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律師執業權利和義務、律師業務和律師執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職業使命,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二是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律師執業許可制度,包括完善了律師執業許可條件、調整了律師執業許可的權限和程序、規定了律師執業特別許可制度等。三是調整和完善了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明確了普通合夥和特殊的普通合夥兩種律師事務所合夥組織形式,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四是充實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內容,增加了對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保障的規定,增加了律師參與法庭訴訟活動責任豁免的權利和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的規定,從嚴格律師執業申請、擔任合夥人的程序和條件,完善律師執業禁止方面的規定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六是完善了對律師的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的措施。對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和行政處罰權層級配置作相應調整,強化對律師執業的監督,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協會的職責,為發揮律師協會的自律作用進一步作出了規定。

    問:修訂後的律師法如何調整和完善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其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律師事務所既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又是律師履行職責、服務社會的組織者,是律師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管理者。完善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重要職能,實現律師事務所的健康和諧發展,是推進律師制度的改革、建設、發展,促進整個律師行業和諧發展的基礎環節和關鍵環節。從實踐來看,原律師法規定的合夥、合作、國資三種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已經不能完全符合律師事業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師業的發展,影響了律師業更好地滿足法律服務的多樣化需求。基於這個原因,修訂後的律師法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本次律師法關於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修訂,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規定了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可以設立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類似于有限合夥,這種組織形式有利於發展更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提升國際競爭力。許可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個人出資且以個人全部資産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既符合律師行業的實際狀況和業務活動特點,也因其責任明確,運行成本低,而有利於促進律師走入鄉鎮、深入社區,方便群眾,有助於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

    問:修訂後的律師法充實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內容,主要原因是什麼?

    答:律師執業權利,是律師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實現其使命的必要條件。修訂後的律師法進一步完善了律師的具體執業權利,同時增加規定了律師的有關執業保障權利,特別是進一步完善了關於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的規定,增加了律師執業人身保護權、律師執業言論責任豁免權以及保守執業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秘密的權利等。這就為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問:修訂後的律師法在強化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監督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充實和調整?

    答:一是提高了“入門”的標準,嚴格了執業許可,完善了對律師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方面要求的規定。二是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律師的執業禁止義務。修訂後的律師法增加規定了多項律師的執業禁止義務。三是進一步補充、細化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四是進一步強化了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管理職責。這些制度規定,有利於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加強律師行業自律。

    問:修訂後的律師法在完善律師管理體制上作出了那些調整和規定?

    答:修訂後的律師法調整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監管職能的層級配置,強化了地方各級特別是地(市)和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能,目的是充分調動利用地方各級特別是基層的行政資源,提升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水平,強化對律師執業的監督。同時,為了進一步發揮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修訂後的律師法還對律師協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和完善,從而為完善司法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兩結合”管理體制,促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提供了保障。

    問:律師法的修訂和頒佈施行有何意義?

    答:修訂後的律師法根據10年來律師工作取得的成績和經驗,適應新時期新階段黨和國家的新要求,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對原律師法作了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國律師制度改革發展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它的頒布實施,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際步驟,是保障我國律師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更加自覺地積極投身於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為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完善律師管理體制,提高律師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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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主席令第七十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