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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3日   來源: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
就《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日前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商業養老保險覆蓋人群逐步擴大,業務規模迅速增長。2001年以來年均增長速度為15%,2006年實現保費收入626億元,已積累養老保險基金2000多億元。截至目前,有51家壽險公司開展了養老保險業務,其中太平養老、平安養老、中國人壽養老、長江養老、泰康養老等5家專業公司先後開業,形成多種主體共同經營養老保險的局面。保險業已開發養老險品種百餘種,業務種類包括個人養老年金、團體養老年金和企業年金等。養老保險的服務領域在不斷擴展。保險業一直在積極參與探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途徑,截至2006年底,已在18個省(市)的53個地(市、區)開展了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主要是為政府提供精算和資産管理服務,為參保農民提供養老金給付和相關諮詢服務,目前累計業務規模約為30億元,覆蓋人群近20萬人。

    當前,養老保險發展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險工作,多次對養老保險的發展做出重要指示。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對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總體而言,商業養老保險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存在整體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外部經營環境還有待改善等問題。養老保險資金積累週期長,涉及面廣,風險因素多,經營管理複雜,這些特點對養老保險的專業化和保險業更好服務於經濟社會全局提出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專門的監管法規。

    問:如何評價《辦法》出臺對規範和促進我國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的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我國保險業第一部專門規範養老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對於促進養老保險專業化發展、推動産品創新、規範市場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改善外部環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第一,規範發展。《辦法》對養老保險業務經營做出全面而系統的規範,從産品類型、經營主體、産品管理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確立了我國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制度,將極大地提高我國保險行業養老保險經營的規範化和標準化程度。

    第二,專業化發展。《辦法》凸現了專業化經營理念,支持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發展,明確提出了養老年金的概念,制定了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制度框架,並在金融行業率先對保險公司經辦企業年金業務進行規範,這將進一步推動我國養老保險的專業化經營。

    第三,誠信發展。《辦法》強化了保險公司在養老保險産品設計和銷售、個人賬戶管理等方面的責任,並要求保險公司加強信息和投資風險披露,防範業務經營中的誤導行為,突出了對被保險人、受益人權益的保護,有助於加強行業的誠信建設。

    第四,創新發展。《辦法》要求保險公司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産品創新,開發滿足市場需求的養老保險産品,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提供多種養老保險産品和服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提供養老保障服務,完善養老保障體系。

    問:《辦法》在起草過程中體現了什麼樣的指導原則?

    答:《辦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三項原則:

    一是規範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辦法》著力於規範養老保險業務的市場行為,促進保險業誠信建設,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專業化發展原則。《辦法》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努力加強産品創新和經營管理創新,促進養老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成為壽險發展的新增長點。

    三是與現有制度有效銜接原則。《辦法》與《人身保險産品定名規則》、《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及《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範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對養老保險公司、壽險公司等所有經營主體從事養老保險業務實現監管尺度的統一。

    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從經營主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産品管理和經營管理、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方面,對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行為做出規範,對保險公司的違規經營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辦法》共六章五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一)養老保險的業務類型;(二)養老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範圍和條件;(三)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的産品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四)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規範要求;(五)對違反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護等相關行為的處罰措施;(六)《辦法》實施時間等。

    問:《辦法》在促進專業化經營方面,制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 一是明確了專業化經營的基本要求。《辦法》基於保護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種類養老保險業務在投保、核保、投資、退保和客戶教育方面的經營管理制度要求,以體現行業的專業化優勢和專業化形象。

    二是規定了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的主體條件。《辦法》明確了養老保險公司設立和經營管理的要求,包括機構設置、治理結構、風險控制體系建設等。

    三是推進産品管理的專業化。《辦法》明確了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同時將具有養老功能的個人兩全保險納入養老保險業務監管範圍,並根據不同養老保險産品制定了相應的産品設計和銷售的管理制度要求。

    四是推動養老保險專業化隊伍的建設。《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問:《辦法》在促進業務創新發展方面,制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促進養老保險業務創新發展是《辦法》的宗旨之一,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突出了以市場為導向的養老保險業務種類。《辦法》以不同的服務群體為出發點區分業務類型,並據此制定了産品管理和經營管理規範,突出了保險行業積極面向市場的業務發展理念。二是突出了對養老保險公司專業化經營的支持。養老保險公司作為專業化機構,是養老保險專業化發展模式新探索。為支持養老保險公司的發展,《辦法》在嚴格規範其經營管理的同時,對公司在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時,可以通過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開展業務,通過銷售模式創新支持養老保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三是突出了養老保險産品的年金化領取。《辦法》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保險産品,這樣可以充分發揮保險業的精算技術優勢和經營管理優勢,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隨終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障目的。四是突出了客戶為中心的經營模式。《辦法》規定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保險,為客戶的投保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問:《辦法》在規範、促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方面提出了哪些舉措?

    答:企業年金是屬於補充養老保險,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共同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為更好地促進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辦法》做了以下規定:

    一、在業務資格方面。《辦法》強調保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鬚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後,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

    二、在業務銷售方面。《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且可以通過委託代理形式銷售企業年金,並應按照規定與保險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三、在投資運營方面。《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受益人選擇投資方式時,保險公司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投資風險,並規定在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前5年,受益人自願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提供《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

    四、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僅要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要求定期提交有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同時要按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的有關報告,加大了對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監管力度。

    問:《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答:養老保險産品兼具保障和投資功能,具有週期長、專業性強、運行流程複雜等特點,作為普通的消費者難以全面理解。《辦法》在産品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具體體現在:

    第一,明確了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權益歸屬,保護個人權益。《辦法》提出了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權益歸屬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並且要求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第二,控制投資選擇的風險,確保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性並兼顧收益。《辦法》規定,對於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産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願並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第三,鼓勵年金領取,真正實現養老的目的。《辦法》規定了個人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在領取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而且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産品。

    第四,防範保險公司誤導客戶,減少糾紛。《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養老年金保險産品的説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合同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養老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産品,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並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第五,強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費者知情權。《辦法》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部分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應當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且須向投保人提供領取金額示例,增加保單的透明性;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産品,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六,減少投保人隨意支配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辦法》規定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證明,並以銀行轉賬方式將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單位賬戶。

    文件鏈結:《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