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談如何申請退稅、申訴應向誰提出等問題
納稅人發現海關多徵稅款如何申請退稅
《海關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海關多徵的稅款,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這一規定賦予了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多徵稅款的權利。所謂多徵的稅款,就是海關決定徵收的稅款數額多於應當徵收的稅款數額,既包括進出口關稅,也包括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海關法》第六十三條在賦予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多徵稅款的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申請退稅的時效,即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要求海關退還。
時效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決定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通過法定程序得以實現,也就是説,有關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出退還多徵稅款的要求,海關經審查確實屬於多徵稅款的,才有退還多徵稅款的義務,如果納稅人超過規定期限提出退稅要求的,海關可以依法不予退還。這種時效制度的設定也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那麼,這1年的退稅申請期限應當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呢?根據《海關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要求海關退還多徵的稅款。所謂“繳納稅款之日”,就是指納稅義務人實際繳交稅款的日期,而不是海關作出征稅決定的日期。
同時,申請退稅還應當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據《關稅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作出原徵稅決定的海關提出。也就是説,申請退稅不能僅僅通過口頭形式提出,而是必須向海關提交書面的退稅申請。
海關對退稅申請不作答覆,納稅人是否只能申訴
根據《關稅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退稅的決定,並通知納稅人。決定予以退稅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辦理退還稅款的手續,退還的款項包括多徵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這是退稅制度的基本操作流程。
但是,如果海關未在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退稅的決定,當事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尋求救濟,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申訴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定》(海關規章,第120號海關總署令對外公佈,以下簡稱“《申訴規定》”)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申訴。”也就是説,申訴是對已經喪失復議和訴訟救濟權利的當事人,本著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給當事人一次陳述理由、申辯意見的機會。《申訴規定》第九條第(三)項同時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尚在行政復議、訴訟期限內,或者行政復議決定尚在行政訴訟期限內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訴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主要是考慮到復議和訴訟途徑更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並非所有情況都可以向海關提出申訴,根據有關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海關可以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
申訴針對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不是海關作出的;
申訴事項已經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正在審查處理中的;
申訴事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
申訴事項已經其他海關作為申訴案件受理或者處理的;
申訴事項已經海關申訴程序處理,申訴人重復申訴的;
僅對海關制定發佈的行政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決定提出不服的;
請求事項已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辦理時限的;
其他依法不應受理的情形。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申訴應當向哪一級海關提出
海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管理全國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直屬海關由海關總署直接領導,負責管理一定區域範圍內的海關業務;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也就是説,海關的機構設置基本上是“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三層級設置。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申訴應當向哪一級海關提出呢?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申訴規定》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其上一級海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