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關於依法拍賣沒收的侵權貨物的公告
海關總署日前對《海關總署關於依法拍賣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的公告》(公告〔2007〕16號)進行解讀。
一、沒收的侵權貨物是否可以拍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産權的貨物無法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産權權利人無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
將侵權貨物進行變賣和拍賣,是從我國國情出發考慮的。它有利節約,防止浪費;防止環境污染;由於變賣和拍賣貨物時,必須清除侵權標識,保證不給權利人造成損害。有關國家的法律也有類似規定,比如美國關稅法第133章第133.52節的規定,海關對於沒收後超過90天的貨物,如果不能移交給有關政府部門或贈送給福利機構,可以公開拍賣。
二、侵權貨物被拍賣前要符合哪些條件?
這就是此次公告中明確的內容,侵權貨物被拍賣前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完全清除有關貨物以及包裝的侵權特徵,包括清除侵權商標、侵犯著作權、侵犯專利權以及侵犯其他知識産權的特徵。對不能完全清除侵權特徵的貨物,應當予以銷毀,一律不得拍賣。二是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前應當徵求有關知識産權權利人的意見。
明確這兩點,可以更好地規範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工作,增加海關執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的知情權。
三、海關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有哪些處理方式?
根據據《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對侵權貨物的處置方式主要有:1、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2、知識産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産權權利人;3、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無法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産權權利人無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4、侵權特徵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將一部分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侵權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狀況十分不平衡,還有很大一部分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海關將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幫助貧困者解決生活生産中遇到的困難,又可以節約社會資源,避免浪費。為了保證侵權貨物不以任何形式流入商業渠道,海關總署還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簽定了合作備忘錄,對紅十字會系統分發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侵權貨物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捐贈活動的合法性、有序性、有效性,保證在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物盡其用”。
考慮到權利人有權處置自己的權利,所以,如果權利人願意收購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權利人。
如果侵權貨物不適合捐贈,且權利人也沒有收購意願,那麼海關可以在清除侵權標識後進行拍賣,這也是從節約資源的角度考慮的。
如果侵權貨物不能以上述方式進行處置的,那麼海關就必須銷毀侵權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