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修改意見的函
保監廳函〔2007〕319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我會曾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過你們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後,我會根據條例規定及國務院要求,在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務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經反復醞釀,形成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印發你們徵求意見,請於12月20前書面反饋我會,並請各保監局代我會在轄區內的保險仲介法人機構中徵求意見。
聯絡人:楊坤鐵
電話:010-66286071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保險業政府信息,提高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保險業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保險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息定義及適用主體)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政府信息,是指保險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公開要求)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保險業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和保險行業形象、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公開原則)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 保監會辦公廳是保險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保險監管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監會各派出機構的辦公室是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工作機構)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辦公廳(室)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單位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就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進行發佈協調;
(六)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審批和協調)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佈保險業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發佈的保險業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禁止性規定)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主動公開範圍)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動公開下列保險業政府信息:
(一)本單位的工作職能、機構設置、地址及聯絡方式;領導成員情況;辦事程序、信訪電話、舉報電話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電話。
(二)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規定;我國批准加入的、涉及保險業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布的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規定。
(三)保險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部署,保險業經營情況統計數據,保險市場分析,信訪投訴情況,行業表彰情況。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行政處罰情況。
(六)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情況。
(七)經保監會審批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費率演示。
(八)人事任免;工作人員錄用計劃及實施情況。
(九)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保險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實施情況。
(十一)保險監管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十二)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三)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基本情況及其變更,包括公司名稱、公司住所、設立時間、註冊資本、股東構成、業務範圍、經營區域、高級管理人員簡歷、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等。逐步公開保險公司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指標。
(十四)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基本情況及其變更,包括公司名稱、公司住所、設立時間、註冊資本或出資額、股東或出資人、業務範圍、經營區域、高級管理人員、保險仲介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交納營業保證金或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情況等。
(十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稱、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十六)保險仲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情況,保險仲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執業證件信息,保險仲介從業人員誠信記錄情況。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依申請公開) 除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動公開的保險業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禁止公開) 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涉及國家秘密的保險業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險業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保險業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編制、公佈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信息提供)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內設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辦公廳(室)開展保險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公開目錄,主動、及時提供本部門製作或獲取的保險業政府信息,並對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保密審查)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保密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保險業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公開方式)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保險業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保險業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的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並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形式要求。
第十八條(對申請的處理) 對申請公開的保險業政府信息,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的,告知申請人;雖不屬於本單位公開,但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四)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九條(對申請的處理) 申請公開的保險業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條(涉及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處理申請的時限)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收到保險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期答覆,應當經辦公廳(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期答覆的時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提供信息的形式)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申請公開保險業政府信息,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條(提供信息的費用)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申請提供保險業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收取。
策二十四條(費用的減免) 申請公開保險業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組織實施和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制度和考核)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六條(對公開工作的監督) 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負責對保監會機關及各派出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保監會派出機構的辦公室、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年度報告)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單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機構予以更正。該機構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依法舉報。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收到舉報,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罰則) 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信息的製作、獲取部門,不及時、主動地向辦公廳(室)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未盡核實義務的,由本單位辦公廳(室)、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對部門主要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罰則) 保監會派出機構違反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由保監會辦公廳、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罰則) 保監會派出機構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監會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派出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