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26項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解讀
2007年11月14日發佈的《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26項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公告》(公告〔2007〕59號,以下簡稱《公告》)是海關總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第一批以公告形式公佈的加工貿易單耗標準,將於2007年12月15日正式實施。
一、單耗標準的制定背景
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單耗標準設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應稅成品單耗標準增設最低下限值。
單耗標準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八、制定單耗標準,加強海關核銷。由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訂並分批公佈全國統一的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單耗定額標準,作為審批、監管核銷進口料件數量的依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單耗標準審批加工貿易合同(包括結轉深加工),海關要嚴格按單耗標準進行核銷。”的規定,由海關總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原國家經貿委的此項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會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制定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的準則。
二、單耗標準公佈形式變化的意義
在《公告》出臺以前,單耗標準是以海關總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通知的形式公佈,發佈範圍是各級海關和商務管理部門。
2007年3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署令第155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單耗標準以公告形式對外公佈。一是增強單耗標準的約束力;二是使加工貿易企業及時、準確掌握單耗標準,有利於規範加工貿易企業單耗申報行為;三是使海關單耗審核有法可依,減少單耗審核的爭議,提高通關效率。
三、《公告》執行需要注意的問題
為便於加工貿易企業理解和掌握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政策變化,更加規範地申報加工貿易單耗,海關總署在《中國海關》2007年第4 期以《明明白白單耗申報》為題,專門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加工貿易製成品的單耗申報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單耗申報是企業加工貿易管理的重點和難點,也是海關加工貿易監管的重要數據。單耗申報及時、準確與否,直接影響企業的通關效率。加工貿易企業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申報單耗。
對已公佈單耗標準的成品,企業應如實申報單耗。申報的單位成品保稅料件耗用量(單耗×保稅料件比例)在單耗標準幅度內的,海關按照申報的保稅料件耗用量進行核銷;申報的單位成品保稅料件耗用量(單耗×保稅料件比例)超出標準限值的,海關按照標準的上限或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超出部分不予保稅。
對於沒有公佈單耗標準的商品,企業如實申報單耗,海關據實核銷。
文件鏈結: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59號:《關於下發《凍鰈魚製品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等26項加工貿易單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