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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30日   來源:交通部網站

交通部就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規定答問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已于10月31日發佈。為了推進《規定》的貫徹落實,記者日前採訪了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長李華。

    記者:請您簡單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李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2004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

    社會資金進入公路建設市場,是公路投融資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緩解建設資金壓力、加快公路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要有效利用社會資金、規範社會資金投資行為,就要建立完善的投資人招標制度,妥善處理好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和政策指導之間的關係。目前我國在社會資金投資公路建設項目方面,各地做法各異,有招商洽談的方式,也有招標的方式。採用招商洽談方式的,存在選擇投資人的渠道比較窄,透明度低,難以實現公平、公正性的問題。採用招標方式的,在招標項目的範圍、招投標主體、評標方式、招標程序等方面,存在工作不規範、附加不合理條件等問題,使得招標結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難以保證招標結果的公平公正。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臺《規定》,以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保障公路建設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制定《規定》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004年7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佈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國家雖然在法理上提出社會資金投資項目需要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投資人的要求,但是對於如何招標缺少詳細、規範、易於操作的具體規定。

    二是實際工作的需要。目前社會投資方式已經成為公路建設投資的重要補充,全國許多地區如廣東、河南、浙江、四川等相繼開展了投資人招標工作,也積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但總體上仍處於研究和探索階段,需要有相應的部門規章進行明確和規範。因此,制定《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規定》的制定工作歷時兩年多,經過了大量調查研究,召開了多次專家討論會,廣泛徵求和聽取了社會各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代建公司、諮詢公司等的意見,數易其稿。可以説,《規定》的出臺是公路交通行業盼望已久的,也凝聚了行業的智慧和共識。

    記者:請您簡要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整體思路。

    李華:我們制定《規定》的思路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投資人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營造有利於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競爭的選擇機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引入社會資金,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規範政府與公路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法律和經濟手段規範投資行為,使投資人獲得合理回報的同時,加強公路基礎設施的維護,努力提高服務水平,達到雙贏目的。

    記者: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李華:一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條: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費:(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條: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建成後,由投資者收費經營。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第六十二條:投資建設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成立開發、經營公路的企業。

    二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三是《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二條第五款: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佈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規定所起的作用。

    李華:一是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工作。前面已經提到,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規範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制度,各地在實踐中的做法各異,存在招標工作不規範、附加不合理中標條件等問題,無法保證招標結果的公平公正。《規定》的出臺,必將規範、有序地引導民間資金和外資進入公路建設領域,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競爭的選擇機制。

    二是有利於吸引有實力的投資人進入公路建設領域,加快公路的發展,提高公路建設和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於廉政建設,防止公路基礎設施招商引資活動中的腐敗行為。雙方談判方式的招商引資工作,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使得談判結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給腐敗行為留下空間。《規定》的出臺,有利於從源頭防止腐敗行為的産生。

    四是示範作用。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基礎設施領域,符合國家的政策。公路建設領域在這方面開展了積極的嘗試和探索,積累了不少經驗,可以説是走在了前列,《規定》的出臺不僅有利於規範公路領域的投資人招標活動,而且也將對其他領域基礎設施選擇社會投資人的工作起到積極的示範作用。

    記者:《規定》頒布實施後,怎樣才能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李華:首先要認真學習好、深刻領會好《規定》的內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對這個《規定》重要性的認識,帶頭學習,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其次要廣泛宣傳好《規定》,努力為《規定》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同志要熟悉,更要使參與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的潛在投資人熟悉掌握規定;第三就是要堅決貫徹執行好《規定》,使《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切實落到實處。特別是要做到責任到位,管理到位,監督到位,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理,以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推進公路建設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摘自:《中國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