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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30日   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就
《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答記者問

    近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這標誌著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取得了重要進展。日前,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就《評估辦法》實施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問制定《評估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是什麼?有何重要意義?

    答:為了加強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産權益,依據《公司法》、《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財政部制定了《評估辦法》。

    制定《評估辦法》,一是有利於進一步強化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産的基礎管理由財政部負責。制定《評估辦法》,能夠進一步落實財政部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責,推動、指導中央金融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開展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工作,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鏈條。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資産評估和産權轉讓是國有資産管理的重要環節,三者的有機結合可以使國有資産的管理形成閉合的鏈條。資産評估在很大程度上起著客觀評價國家對金融企業歷史投入和發現其市場價值的作用,為國有金融企業重組和改制、資産轉讓和處置提供了價格參考依據。三是有利於進一步理順財政部門和企業集團管理責任。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許多原先國有獨資的金融機構逐步進行了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這就要求制定操作規程來規範企業的行為,減少行政審批。國有金融企業也需要根據這些制度和辦法來完善內控機制,嚴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更好地從源頭上防範金融風險和金融腐敗。四是有利於推動地方財政部門做好國有金融資産管理工作。目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採用的是“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制定統一的資産評估辦法能夠促進地方財政部門切實履行國有金融資産監管職責。

    問:請問《評估辦法》有哪些特點?

    答: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適應了金融企業日常經營管理要求。與非金融企業不同,金融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會涉及許多特殊的資産評估問題,如接受非貨幣性資産抵押或質押貸款的評估、抵債資産評估、政策性債轉股資産評估、不良資産處置等。上述情況在以前制度辦法中體現得較少,在這次制訂工作中,我們根據金融行業特點,對需要金融企業進行資産評估的範圍進行了重新修訂。二是適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自2006年實施新會計準則以來,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科目和資産負債表按照銀行、證券和保險重新進行了分類和調整,要求對評估備案表項作相應的調整。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評估辦法》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制定《評估辦法》的基本思路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各類金融企業評估活動確定統一的規則,減少行政審批,明確評估事項、委託方式以及評估核準和備案的程序,不對具體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充分發揮仲介機構的作用,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價值。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評估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評估辦法》共分6章,包括總則、評估事項、核準和備案、監督檢查、罰則、附則,共35條。主要內容是:

    (一)適用範圍。主要為境內依法設立並佔有國有資産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的資産評估管理。考慮到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資産處置的特殊性,《評估辦法》規定,金融資産公司不良資産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評估事項。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産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2、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的;3、合併、分立、清算的;4、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5、産權轉讓的;6、資産轉讓、置換、拍賣的;7、債權轉股權的;8、債務重組的;9、接受非貨幣性資産抵押或者質押的;10、不良資産處置的;11、以非貨幣性資産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12、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産的;1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的;14、確定涉訟資産價值的;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

    (三)核準和備案。《評估辦法》規定: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産評估的,在經濟行為發生前,應當申請資産評估項目核準:1、經批准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産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産産權變動的經濟行為。中央金融企業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準,地方金融企業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準。除上述經濟行為以外的其他經濟行為,應當進行評估的,評估項目實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