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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3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近來,國內部分口岸屢次發現企業違規進口廢橡膠、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企業不熟悉海關相關政策,導致歸類失誤。對相關政策進行解讀,有助於企業避免類似錯誤。

    問:何為“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及《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註釋》對“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有如下解釋:品目40.04所稱“橡膠(硬質橡膠除外)廢碎料及下腳料”,是指在橡膠或橡膠製品生産或加工過程中由於切割、磨損或其他原因明顯不能按橡膠或橡膠製品使用的廢橡膠及下腳料。包括:

    在未硫化或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的生産或加工過程中産生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因劃切、磨損或其他原因明顯不可再作原用途使用的橡膠貨品(硬質橡膠除外)。例如,不能再翻新的磨損橡膠輪胎以及由其制得的碎料即屬此類。磨損橡膠輪胎碎料通常由以下工序制得:1、使用特殊的機器,盡可能貼近胎圈鋼絲或胎圈切割輪胎;2、撕去胎面;3、切碎。另外需注意的是,可翻新的舊輪胎應歸入品目40.12。

    用上述兩款貨品制得的粉、粒。這類物品由硫化橡膠的廢膠末構成,可用作鋪路面的材料或以其他橡膠為基料的混合物的填料,也可直接注模製成不需太高強度的物品。

    問:“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易與哪些概念相混?

    答:“再生橡膠”、“未硫化複合橡膠”與“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較為相似,但並不相同。品目40.03的“再生橡膠”是指各種廢舊硫化橡膠及硫化的邊角廢料經過粉碎、脫硫、精煉3道工序的物理化學處理後,由彈性體轉變為塑性體並能夠再硫化的橡膠。再生橡膠因含有殘留的硫磺或其他硫化劑而比新膠質量差,塑性及粘性也比新膠大。品目40.03包括初級形狀或板、片、帶狀的再生橡膠,不論是否混有新膠或其他添加物質,只要産品具有再生橡膠的基本特徵即可歸入此類。再生橡膠大量使用在外胎、人力車胎、膠鞋、膠管、膠板等橡膠製品中,可代替部分生膠,也可單獨製作橡膠製品。

    品目40.05的“未硫化複合橡膠”包括已和其他物質混合的天然橡膠、巴拉塔膠、古塔波膠、銀膠菊膠、糖膠樹膠及類似的天然橡膠、合成橡膠、從油類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其中可與其混合的物質包括:硫化劑、促進劑、防焦劑、活性劑(為製造預硫化膠乳所加入的上述物質除外)、顏料或其他著色料(僅為識別作用而加入的除外)、增塑劑或增量劑(油充橡膠所含的礦物油除外)、填料、補強劑、有機溶劑等。必須注意品目40.05的産品是指初級形狀或板、片、帶狀的未硫化複合橡膠,未硫化複合橡膠的廢碎料及邊角料仍應歸入品目40.04項下。

    問:與“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相關規定有哪些?

    答:海關總署署法發[2006]382號文件《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明確廢橡膠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廢橡膠的進口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四批)(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1年第36號),禁止進口商品編碼40040000.10項下的廢輪胎及其切塊。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商檢局《關於頒布<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控[1996]204號)及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相關規定,禁止進口未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商品編碼40040000.90項下的橡膠廢碎料、下腳料及其粉、粒和商品編碼40170010.00項下的硬質橡膠廢碎料未納入上述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均實行禁止進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