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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6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
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
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對1987年發佈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稱現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便於大家理解《條例》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國務院于1987年發佈的現行條例實施20年來,對保護耕地、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現行條例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保護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2006年8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提出要提高耕地佔用稅徵收標準,加強徵管,嚴格控制減免稅。黨的十七大也提出要嚴格保護耕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和有關方面意見,國務院法制辦與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對《草案》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同意後,以國務院令形式公佈施行。

    問:《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條例》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稅額標準,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同時,為重點保護基本農田,《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還應當在上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再提高50%。二是統一了內、外資企業耕地佔用稅稅收負擔。三是從嚴規定了減免稅項目,取消了對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炸藥庫佔地免稅的規定。四是加強了徵收管理,明確了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問:為什麼《條例》將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提高4倍左右?

    答:《條例》將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多年來物價上漲因素。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統計數字,2006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上漲了2.2倍。二是地價上漲因素。根據對山西、內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個地方地價的抽樣調查,2006年平均地價水平比1987年上漲了6倍多。除去一些誤差因素,地價上漲幅度也遠遠高於物價上漲幅度,耕地佔用稅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來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佔用稅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據抽樣調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國40個重點城市這一比例均低於1%。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時的實際稅負水平,有效發揮耕地佔用稅保護耕地、調節佔地行為的功能。三是貫徹落實國家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通過提高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減少佔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現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籌集用於“三農”的資金。2006年中央1號文件規定,提高耕地佔用稅稅率,新增稅收應主要用於“三農”。

    問:為什麼《條例》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範圍?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1984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佈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決定》規定,國務院發佈試行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現行條例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耕地保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如繼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徵收耕地佔用稅,既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也會影響稅收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為了貫徹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公平稅負,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的授權,《條例》刪除了現行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同時在有關納稅人範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問:《條例》修改前後減免稅政策有哪些變化?

    答:按現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航道等基礎交通設施建設佔地,有的免稅,有的執行規定的低檔稅額,有的按所在地適用稅額徵稅。同為基礎交通設施建設佔地,稅收負擔不同。為嚴格控制減免稅,公平稅負,《條例》取消了有關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炸藥庫佔地免稅的規定。考慮到既要統一稅收政策,又要儘量減輕對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影響,《條例》規定: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根據實際需要,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對上述規定的情形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問:為什麼《條例》明確規定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執行?

    答:現行條例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的一些規定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一致,比如現行條例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徵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按日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是關於稅收徵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佔用稅的徵管也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為加強稅收的統一徵收管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銜接,《條例》刪除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徵收管理規定,明確了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