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便於大家理解實施條例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細化,並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徵求了全國人大相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並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內、外資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國務院令形式公佈施行。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並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範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境外所得納稅。為此,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産經營、人員、賬務、財産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做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並明確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範圍和標準作了哪些規定?
答: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而影響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支出准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實施條例規定,准予企業稅前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産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産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礎上,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具體範圍和標準,主要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僱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於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採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範圍和條件。
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採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範圍和條件。
問:實施條例對稅收優惠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範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産品的採集;7.灌溉、農産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關於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三)關於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産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的産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並符合規定比例,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關於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産包括:(一)由於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産。
(五)關於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據此從登記程序、活動範圍、財産的用途與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考慮到目前按相關管理規定,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為規範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從事營利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六)關於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上述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對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問:實施條例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於徵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徵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徵稅)相比,優惠範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範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産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産品(服務)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産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具體領域範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産權;産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於規定標準。這樣規定,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問:實施條例在特別納稅調整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徵收、防範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範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徵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加收利息;對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問:為什麼實施條例沒有對匯總納稅和合併納稅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分別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由此,可能出現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各界都非常關注。由於稅源轉移處理屬於地方財政分配問題,實施條例不宜規定得過細,授權匯總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實施條例施行後,將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分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辦法,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後引起的稅源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係。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法人稅制,企業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原則上應獨立納稅,合併納稅應從嚴掌握,這樣也有利於減緩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因此,沒有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合併納稅的範圍和條件,對個別確需合併納稅的,由國務院今後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具體規定。
問:為什麼實施條例沒有對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作出規定?
答:為了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對原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考慮到這些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內容較多,而且屬於過渡性措施,為保證實施條例的穩定性,由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規定比較妥當,因此實施條例沒有對此作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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