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1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補充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全國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産宏觀調控的一系列方針政策,防範金融風險,9月27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從嚴格房地産開發貸款管理、住房消費貸款管理和商業用房貸款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的調控,引導個人住房消費與投資行為。《通知》下發後,社會總體反映是積極的,調控作用正在逐步顯現。前一段時期,輿論反映和關注較多的是對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認定標準。針對《通知》中有關規定和政策導向的不同理解,為保持政策的嚴肅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銀行、銀監會在反復研究並充分聽取部分商業銀行意見的基礎上,于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銀發〔2007〕45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就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問:《補充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明確以借款人家庭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二是明確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須提供相關證明。三是明確對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時,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四是要求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對於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受理其貸款申請。對於出具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並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採信其證明。

    問:為什麼以家庭為單位認定借款人房貸次數?

    答:《補充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住房貸款的次數。從中國國情出發,以家庭為單位認定比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國夫妻財産共有的法律規定,這樣既與我國家庭現實一致,又有利於嚴格執行《通知》規定,強化宏觀調控。考慮到“家庭”的成員構成有很大區別,《補充通知》特別明確,作為認定借款人住房貸款次數標準的“家庭”成員範圍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問:為什麼人均居住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家庭,再次申請貸款時可以比照首套房貸政策執行?

    答:《補充通知》明確,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這類借款人須還清前期貸款,還須提供當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為此,建設部將於近期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戶籍證明等材料,確定其是否能夠享受首套住房貸款政策。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佈上年度數據為準。其餘已利用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並有貸款記錄,不論其貸款是否還清,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貸政策執行。這樣,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貸炒房),又可滿足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合理需求。同時,又與《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

    問:為什麼將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納入《通知》有關規定的約束範圍?

    答:居民無論是借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是借商業性住房貸款,都是負債,都是佔用廣義的公共資源,一旦房地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將面臨相同的風險。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問:如何保證《通知》和《補充通知》的有效落實?

    答:為確保各商業銀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切實履行告知義務,提請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産、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文件;同時加強貸款審查,對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受理其貸款申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一經查實,銀行將不再採信其證明。為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積極作用,支持商業銀行審查借款人資信,懲戒虛假信息提供者,防範信貸風險,人民銀行目前已經根據《通知》精神著手對該系統中相應的模塊進行調整和完善。

    人民銀行、銀監會將密切關注《通知》和《補充通知》的執行情況,一段時間後,將對商業銀行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嚴格處罰違反規定的有關機構和人員,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