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1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就文物出境、文物暫時進境手續辦理答問

    我國不限制文物進境,但對文物出境實行嚴格限制,並且實行文物出境許可和申報制度。

    問:文物出境應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及《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文物出境應辦理鑒定審批和海關申報手續。文物出境許可證和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誌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

    文物出境主要辦理的手續有:

    一是出境前報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批。托運、郵寄、攜帶文物出境前,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審核。文物出境鑒定站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作出是否准許出境的決定。屬於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出境的以外,一律不準出境;屬於限制出境文物的,經審核可以出境的,鈐蓋出境鑒定火漆標誌,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並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

    二是出境時向海關申報。海關收到文物出境申報後,對出境文物進行查驗,憑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誌和文物出境許可證驗放。未按照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關不予放行。

    問:文物暫時進境應辦理哪些手續?

    :暫時進境文物是指因修復、展覽、銷售、拍賣等原因暫時攜帶、運輸、郵寄文物進境,待有關活動結束後復運出境的文物。文物暫時進境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是進境申報。文物持有人應向海關書面申報,並報明有關文物需要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將有文物施加封志後,交由文物持有人送往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鑒定站辦理復出境手續。

    二是文物鑒定部門審核、登記。文物鑒定站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後,對每件暫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暫時進境標識,並登記拍照。暫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出境鑒定站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核對無誤後標明文物出境標識,併發給文物持有人文物出境許可證。

    三是出境申報。火漆標識和文物出境許可證是文物出境的重要憑證。暫時進境文物復運出境時,文物持有人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海關憑上述火漆標識和文物出境許可證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