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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4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就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申報不實的處理等答問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相關入世承諾的逐步兌現,越來越多的原進口許可證或配額證管理的商品轉為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目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已達2000余種,涵蓋了眾多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敏感商品,例如汽車、鋼材、原油等,上述商品已為當前海關監管工作的重點之一。近年來,進口貨物經營單位在辦理報關業務過程中將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申報為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行為時有發生。現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涉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的行為作出了處理規定,但由於許多進出口經營單位對上述規定缺乏正確理解和認識,既不能正確對待海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給海關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對企業自身權益也産生了不利影響。

    問: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否屬於《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

    答:進出口許可制度是國家貿易管制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國家根據本國民族工業發展狀況和國內市場的需求情況以及其他政策因素,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一類商品的進出口實行限制的制度。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凡屬於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如進口機電産品、化工産品、進出口金銀産品、精神藥物等,進出口貨物發貨人在向海關申報時必須交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相關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專門明確了“許可證件”的含義。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許可證件”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事先申請並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進口或出口的證明文件。《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並不僅限于國家實行配客或其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限制進出口貨物所需的證明文件,凡是需要經過當事人事前申領並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頒發的進出口證明文件都屬於“許可證件”範疇。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須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申領的證明文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完全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關於“許可證件”的特徵描述,屬於《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件範疇。

    問: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海關如何處理?

    答:與其它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構成《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兩種違法情形:一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為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但其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有關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構成《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無證進口”行為;二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與申報情況不符(將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為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構成《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申報不實”行為。在執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的“無證進口”行為,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涉案貨物作出不予放行決定;對於當事人的“申報不實”行為,因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同樣屬於進口許可證件,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問:不予放行貨物如何處理?

    答:進出口貨物因不能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實海關作出不予放行的決定後,如何處理上述直接關係到貨物所有人或收發貨人的切身利益,是進出口企業非常關心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無證進出口”當事人在此情況下有3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

    一是,積極爭取補辦有關許可證件,以使貨物順利通關。

    二是,如果無法補辦,當事人可向海關申請退運無證貨物。海關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退運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退運。

    三是,對於既無法補辦許可證件也不便或不能退運的貨物,當事人可以聲明放棄。海關將對貨物進行處理:依法提取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