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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9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節能減排授信
工作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銀監會發佈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監發〔2007〕83號,以下簡稱《意見》),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能源資源消耗加劇,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峻,能源資源不足和環境狀況惡化與經濟快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節能減排,是緩解能源約束,減輕環境壓力,保障經濟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十一五”以來,國家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黨的十七大又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産業結構”。節能減排、保護環境既是當前加強宏觀調控的重點,也是我國實現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的重大舉措。

    今年以來,國家頒布和修訂了一系列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對各地和各部門開展節能減排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在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過程中,銀監會充分認識到金融資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的重要作用,因此,為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順利實施,將《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各項安排和要求落到實處,中國銀監會根據銀行業的實際情況,在指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防範高耗能、高污染風險,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等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戰略高度認識節能環保領域中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加強信貸政策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總體目標的協調配合。二是積極聯合環保部門,建立綠色信貸機制,與國家環保總局、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三是督促地方銀監局加強對所在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節能環保授信工作的指導。四是積極借鑒學習國際良好做法。五是搭建節能環保信息平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做好節能環保信息服務工作。

    為了使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建立節能環保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銀監會出臺了一係政策措施,目前頒布的《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就是一個具體體現。《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做好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社會責任感,自覺改進和加強對節能環保領域的金融服務,合理控制信貸總量,著力優化信貸結構,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問:起草《意見》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意見》以“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意識,強化科學發展觀統領銀行授信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和預見性”為指導思想,提出:

    一是要充分發揮銀行業在節能減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銀行業在我國融資格局中居於核心地位。項目建設、生産發展、物資流轉都離不開銀行業資金的支持。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通過信貸政策,積極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實施。

    二是要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節能減排戰略的提出為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結構指明了方向,銀監會將指導銀行業抓住這一戰略機遇,把信貸結構調整與國家經濟結構緊密結合,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信貸投放,積極支持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

    三是要高度重視和有效防範信貸風險。鋼鐵、有色、建材、電力、石油加工、化工等高消耗、高污染行業的過快增長已成為當前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對銀行業信貸資産構成潛在風險。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高度重視節能減排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合規建設和風險管理,有預見性地化解高消耗、高污染行業的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産質量。

    四是要落實銀行的社會責任,推動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性是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的基本保證和前提條件。銀監會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追求自身商業利益、實現持續經營的同時,勇於承擔環境和社會責任,做好節能減排工作,促進可持續發展。

    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意見》提出了哪些重點把握內容?

    一是從戰略上高度關注高耗能、高污染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的各類風險。要根據本機構的業務特點、風險特徵和組織架構,制定應對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類風險的工作方案。二是根據本機構客戶所在的主要行業及其特點,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細則。三是根據本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制定節能減排授信程序和規範。四是根據授信審批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等,適當集中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企業和項目授信的審批權限。五是董事會應審核和批准相關方案、政策、程序和規範,並安排適當資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風險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問:《意見》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信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在起草《意見》的過程中,我們先後徵求了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統計局等宏觀部門,以及部分中資、外資商業銀行的意見,同時還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等國際組織進行了溝通。因此,《意見》既體現了國家産業政策的要求,同時又包含了一些先進的、引導性的理念要求。主要為:

    一是提出了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新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為社會大眾提供服務的同時,又經營著信用、傳導著政策、調配著資源,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因此在承擔社會責任、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另外,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來看,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已成為金融機構的重要社會責任。金融機構改變過去單一地強調對股東負責的理念,開始主動地履行對經濟、對社會、對環境的三重責任,這是金融業發展的一個全球趨勢。銀監會高度重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節能環保工作的作用和社會責任,致力於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責任,追求更具社會責任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提出了“三個支持”、“三個不支持”和“一個創新”的新要求。“三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列為國家重點的節能減排項目給予支持;對得到財政、稅收支持的節能減排項目給予支持;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支持。“三個不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列入國家産業政策限制和淘汰類的新建項目不支持,對耗能、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和項目不支持,對列為落後産能的項目不支持。“一個創新”:鼓勵銀行開展節能減排授信創新。

    三是提出了“名單制管理”的新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國家産業政策、投資政策和環保政策等要求,對授信行業、授信企業進行分類,實行“名單制管理”,也就是列出哪些是要重點控制風險的行業、企業,哪些是堅決不能授信的行業、企業等等。

    四是提出了引導性的新要求。由國際金融公司倡導並牽頭聯合一些國際大型活躍銀行制定的《赤道原則》,已成為國際項目融資中控制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基準。目前,共有56個國際活躍銀行承諾採用《赤道原則》,並在組織架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作了相應的安排。這些銀行提供的國際項目融資約佔全球總額的85%。我國目前尚無銀行承諾採納《赤道原則》,但《意見》吸收《赤道原則》的部分理念,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一些引導性的要求。即,有條件的大銀行可以參照國際良好做法,結合自身特點和實際,在項目融資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方面建立一套先進的、科學的、有預見的制度措施。

    五是提出了能力建設的新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積累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本機構對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據本機構的業務規模、授信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培養和引進有關專業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六是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新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節能減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開本機構的節能減排授信政策和標準,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情況等,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節能減排授信
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銀監發〔2007〕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順利實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把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與國家經濟結構緊密結合,有效防範信貸風險,中國銀監會制定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銀監局要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其貫徹落實。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的精神,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可持續發展、確保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節能減排的重大意義,切實做好與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工作。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促進全社會節能減排作為本機構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強化本機構全體員工的節能減排意識,全面掌握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和標準,大力增強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和預見性。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戰略規劃、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業務發展著手,防範高耗能、高污染帶來的各類風險,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建設:

    (一)根據本機構的業務特點、風險特徵和組織架構,制定應對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類風險的工作方案。

    (二)根據本機構客戶所在的主要行業及其特點,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細則。

    三)根據本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制定節能減排授信程序和規範。

    (四)根據授信審批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等,適當集中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企業和項目授信的審批權限。

    (五)董事會應審核和批准相關方案、政策、程序和規範,並安排適當資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風險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第二章 授信政策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産業政策,對列入國家産業政策限制和淘汰類的新建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對屬於限制類的現有生産能力,且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採取措施升級的,可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授信支持;對於淘汰類項目,原則上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並採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授信。銀行業機構不得繞開項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動資金貸款、承兌匯票或其他各種表內外方式向建設項目提供融資和擔保。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授信企業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加強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溝通,對其公佈和認定的耗能、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業,除了與改善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行業落後生産能力的分析,對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已列入落後生産能力名單的企業和項目貸款,要採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時調整、壓縮和收回與落後産能有關的授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跟蹤國家確定的節能重點工程、再生能源項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環經濟試點、水資源節約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産、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和産業化示範及推廣、節能技術服務體系、環保産業等重點項目,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點地給予信貸需求的滿足,並做好相應的投資諮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得到國家和地方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對節能減排效果顯著並得到國家主管部門表彰、推薦、鼓勵的企業和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施有差別的地區信貸政策,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對被國家環保部門列入“區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單的地區,要從嚴控制授信。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實施節能減排戰略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加強金融創新,積極開發與節能減排有關的創新金融産品。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本著“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的業務”的原則,通過現場調查和向節能減排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徵信部門諮詢以及其他適當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仔細分析授信企業和項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項目開工建設的“六項必要條件”(必須符合産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評估審查以及信貸、安全和城市規劃等規定和要求)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以項目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作為項目授信合規審查的最低要求。銀行業機構在進行合規審查時,既要關注形式上的合規要求,如相關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的權威性、完整性和相關程序的合法性,又要關注實質上的合規要求,包括新上項目要符合國家的産業政策和發展趨勢,項目環評要與規劃環評的總要求相容,技術經濟標準原則上應向國內先進水平和國際水平看齊。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項目建設授信資金的撥付管理。建設項目應獲得而未獲得環評審批的,銀行業機構不得預先撥付資金進行開工前準備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與主體工程不同時的,銀行業機構應暫停主體工程建設的資金撥付,直到“三同時”實現為止;項目完工後應獲得而未獲得項目竣工環評審批,銀行業機構不得撥付項目運營資金;對境內企業在國外投資建設的項目,銀行業機構在授信管理中應督促建設企業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環保及相關法律,遵循對國際融資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的國際良好做法。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項目授信的分類管理,有條件的銀行可以根據借款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將其分為三類:

    A類:嚴重改變環境原狀且産生的不良環境和社會後果不易消除的項目;

    B類:産生不良環境和社會後果,但較易通過緩釋措施加以消除的項目;

    C類:不會産生明顯不良環境和社會後果的項目。

    銀行業機構應對上述不同類型的項目授信進行分類管理。對列為A類項目和B類中有較大風險的項目,銀行業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應商、監理商等,建立和實施針對環境影響的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與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的溝通制度、以及監測、評估和報告(公告)制度,同時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對其環境風險控制的機制、能力、結果進行監督和評估。對B類中風險較小的項目和列為C類的項目,銀行業機構對建設單位的環境風險控制給予適當關注。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應實行名單式管理。進入名單的授信企業包括被國家和地方節能減排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控的企業,銀行業機構自主認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銀行業機構要主動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溝通,及時了解上述企業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不斷更新企業名單,對列入名單的授信企業要加強授信管理。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尋求各種方式緩釋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合規與授信風險,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高資本金比重,發行中長期公司債(企業債),加列節能降耗的技改項目和投改計劃,並以有效益的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權、現金流作為授信的質押,還可要求建設單位對項目投保建設期保險,投保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工程責任險、環境責任險、産品責任險等。對存在重大風險的授信企業和項目,可以通過銀團貸款加強管理,分散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産品的風險定價時應充分考慮授信企業和項目與耗能、污染有關的授信風險,按照風險與收益相稱的原則,合理確定節能減排授信定價。在確定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和分配經濟資本時,應充分考慮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中的企業和項目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影響。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國家調整産業結構、關閉落後産能對授信企業和項目償還能力的影響,密切關注節能減排政策變化和節能減排標準提高對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現金流的影響,加強敏感性分析,並在資産風險分類、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做出及時調整。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訂立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條款,包括借款人聲明節能減排合規的條款,未履行承諾或耗能、污染風險顯現時,同意加速回收貸款或中止貸款的條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質押權的條款等,並嚴格監控違約風險。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積累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本機構對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據本機構的業務規模、授信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培養和引進有關專業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節能減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開本機構的節能減排授信政策和標準,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情況等,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將把節能減排授信作為銀行業機構評級的重要內容,將評價結果與被監管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分支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挂鉤,落實到位的,予以鼓勵。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授信比例大、增長速度快的銀行業機構將安排專項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督促其進行整改。必要時,將要求外部審計師關注被審計的銀行業機構與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項目有關的授信風險和合規風險,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銀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和指導銀行業機構做好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和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諮詢,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專業協會的聯絡。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導意見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