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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9日   來源: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機構部負責人就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和制定《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於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決定》(證監會令第52號)和修訂後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以及新制定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負責人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修改的原因、主要修改內容、外資參股的條件和程序以及《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原因和制定《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制定《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是促進我國證券行業對外開放和創新發展的又一重大舉措。近幾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的積極推進和市場的持續發展,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治理水平顯著改善,境外金融類機構和其它投資者參股我國證券公司的意願也明顯增強。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積極穩妥地自主推進我國證券公司對外開放,我們著手研究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進行修改。其直接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2002年6月頒布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有些規定已與當前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需要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二是近兩年來,《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相繼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部分條款已滯後於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及時修改以保持一致性。

    制定《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主要考慮:首先,順應證券公司集團化、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實踐中也已經出現個別證券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進行集團化經營的情況。其次,現有的法規對規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之間關係的規定尚屬空白,需要完善這方面的配套監管規則。第三,隨著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的結束,中國證監會將恢復受理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申請,還將逐步擴大其業務範圍。合資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同樣適用《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這體現了證券公司相關法規政策適用的一致性原則。

    問:《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2002年6月頒布的原《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共28條,此次修改了其中的16條,新增1條,修訂後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共29條。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數要求,從原來的不少於50人降低至不少於30人;二是放寬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條件,從原來的境外股東限于證券經營機構,放寬到金融機構和一般機構投資者,並將境外股東持續經營年限從原來的十年以上降低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確了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合法途徑、股東資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滯後於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部分條款。

    與原規則相比,修訂後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的外資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準入條件更為寬鬆、參股渠道更為多樣、監管機制更為適當,體現了我國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實施證券業對外開放的一貫政策。

    問:境內、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有哪些條件和程序?

    答:境內、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法》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從業人員、管理機制、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等。境外股東應當具備《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包括持續經營五年以上,近三年未受重大處罰、各項財務指標符合規定等,且至少有一名境外股東是具有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境外股東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的股權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

    境內股東應當有一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作為內資證券公司的子公司,該內資證券公司還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其境外股東也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申請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由內資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獲得批准的,境內、外股東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足額繳付出資或者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選舉董事、監事,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中國證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問: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有哪些條件和程序?

    答:境外投資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規定,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參股的途徑有兩種:

    一是境外投資者可以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在此情況下,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達5%以上(含5%)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報告、暫停交易等義務。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129條的規定,對境外投資者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資格進行審查。股東資格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境外投資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其持有的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股份降低至5%以下。

    二是境外投資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在外資依法參股後,其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的限制。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問:《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有哪幾種形式?

    答:《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證券公司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子公司;二是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對於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此還需要説明一下,《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發佈並不是要求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都設立子公司,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持續規範發展的目標,合理審慎地確定和完善經營管理組織模式。

    根據《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有兩種形式: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二是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其他投資者為境外股東的,還應當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的條件。

    問:子公司的股東應當符合哪些監管要求?

    答:為了保證子公司的股東具備為子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公司的質量和良好的發展基礎,促進證券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對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參股股東提出了審慎性監管要求。《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五條對申請設立子公司的證券公司在風險控制指標、凈資本、經營管理能力、市場影響力、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審慎性要求,規定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於12億,最近十二個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要求,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産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經營該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此外,《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四條對子公司參股股東提出了應當有益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範發展的要求。子公司參股股東是金融機構的,應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專業管理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與子公司的發展存在戰略協同效應。子公司參股股東是境外股東的,還應當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條件。

    問:子公司擴大業務範圍需要符合什麼樣的監管要求?

    答:根據《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範圍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子公司自己申請擴大業務範圍;二是由子公司的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範圍,應當防範證券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和風險傳遞,有利於專業化經營和持續健康發展。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範圍,應當符合持續經營五年以上,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最近十二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最近一年主要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等審慎性要求。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申請擴大業務範圍應當在我國對外開放承諾的範圍內,並符合《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條件。

    問:《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對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答:由於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集團化、專業化經營管理仍處於起步階段,相關實踐經驗不足,此次《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對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監管要求重點明確了主要的原則性規定。

    一是同業禁止的要求,即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業務;二是子公司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相適應,即子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禁止子公司及其股東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不按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四是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五是要求建立風險隔離制度,要求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風險傳遞和利益衝突。

    此外,《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十四條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單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監管報表和有關資料外,證券公司還應當在合併計算其子公司的財務及業務數據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述資料。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單獨計算、以合併數據為基礎計算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問:證券行業對外開放還有哪些措施?

    答:允許外資參股比例在33%以下的合資資信評級機構和合資投資諮詢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規定,從事相應的證券服務業務。例如,上述合資資信評級機構具備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證券相關評級業務,包括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的評級業務;中國證監會將按照《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

    在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實施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將認真評估合資證券機構的運營情況及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相關法規,改進和加強監管工作。今後一個時期,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工作將始終堅持循序漸進、安全可控、競爭合作、互利共贏的基本原則,以積極務實的態度,平穩有序地持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