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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部分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記者從勞動保障部了解到,現行勞動爭議體制是“協商、調解、一裁、兩審”,但一些用人單位通過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為解決這些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