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居民住房問題,並始終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難放在重要位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重要組成,1999年人民銀行頒布了《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信貸管理,配合政府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工作。截至2007年12月,商業銀行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餘額已達508.92億元。
2007年8月 7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要求加大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根據這一指導精神,人民銀行、銀監會積極研究相關的配套政策,努力做好保障性住房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
對1999年《暫行規定》的修訂就是人民銀行、銀監會認真落實《若干意見》精神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人民銀行、銀監會將修訂後的《暫行規定》更名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利率、期限、項目資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規定,以引導有關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支持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進一步發揮金融機構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方面的作用。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人民銀行、銀監會結合近幾年金融機構在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中的實踐經驗和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暫行規定》基礎上進行修訂。《辦法》共十八條內容,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的定位、借貸主體資格,規範了貸款期限、利率管理,嚴格貸款資金管理要求,做到既明確金融支持政策,又注重防範金融風險,既注重政策連續性、穩定性,又為銀行業務創新留下空間。
問:《辦法》中哪些規定體現了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大力支持?
答:《辦法》從多個方面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擴大了貸款人範圍。與《暫行規定》相比,《辦法》中規定的貸款人範圍更廣,除國有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外,還增加了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
其次,放寬了貸款申請條件。《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項目的資本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低於一般商業性房地産項目不得低於35%的規定。
第三,明確了利率優惠政策。《暫行規定》要求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執行;《辦法》中明確提出了“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可以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過10%”的規定。
第四,放寬了貸款期限。《暫行規定》要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辦法》明確貸款期限原則上為3年,但考慮到個別城市可能成片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所需開發時間較長的情況,做了特殊規定,貸款期限可放寬至5年。
第五,強化了資金管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為了確保貸款資金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辦法》明確要求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項目原則上實行封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