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調查成果面向社會公眾
——《土地調查條例》系列解讀之四
土地調查成果是公共信息資源的重要內容。《土地調查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公佈制度。
土地調查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與政府公共管理密切聯絡。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是土地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全面開展土地調查,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在調查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現一些土地權屬爭議和糾紛,要依法、及時調處和有效化解矛盾,也離不開當事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土地權屬調查成果,是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根本依據,是依法明確土地産權歸屬、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重要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説,土地調查與百姓生産生活息息相關,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尤其至關重要。同時,及時、準確土地調查成果,將為國家資産管理、農業管理、銀行信貸管理、市政交通管理、城市規劃、災害管理等相關行業和部門,提供權威、基礎的信息支持。
《土地調查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並接受公開查詢,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佈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土地調查成果不再是“藏在深閨人不識”,而是可以為土地權利人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指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定位,是成為提供資源公共信息的服務部門。履行好這一職能,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應用和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等工作。在此基礎上,國家將通過土地調查,建立互聯共享的土地調查數據庫,並做好維護、更新工作。《土地調查條例》的這一規定表明,隨著土地調查數據庫的開發建立,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互聯共享,將大大拓展土地調查社會化應用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國土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