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對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
——《土地調查條例》系列解讀之五
《土地調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這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地方政府要對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之後,再一次明確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責任。這表明,開展土地調查,保證調查成果質量,與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一樣,地方政府責無旁貸、不容推卸。土地調查是摸清土地家底、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國情國力調查。隨著土地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土地政策參與國家宏觀調控,土地調查的重要性也越來越顯現。而土地調查之所以重要,核心在於能掌握土地基礎數據。只有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才能夠有效地實施土地管理和調控,為長遠保護耕地、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也就是説,如果土地基礎數據不真、不實準確,不但不能夠有效地實施土地管理和調控,還很可能干擾宏觀決策,從而危害經濟社會發展。受人力物力和技術手段約束,尤其受人為因素干擾,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不重視土地調查,甚至隨意更改調查數據,個別地方還玩“數字遊戲”,留有兩三套土地數據,不同情況下拿出不同數據。
對此,《土地調查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目的就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保證土地調查成果的質量。我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就是政府。土地調查是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政府理所當然要把它作為分內之事,採取法律、經濟、行政等綜合手段,全力以赴完成好這項任務。地方政府對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對調查掌握的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和篡改調查成果,這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負起的責任。《土地調查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並對其加工、整理、匯總的調查成果的準確性負責。
二是要對調查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領導到位,是調查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土地調查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土地調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既然明確了地方政府對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影響土地調查成果質量,就要追究其責任,即實行問責制。《土地調查條例》專門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如果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或打擊報復土地調查人員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土地調查成果質量,地方各級政府義不容辭。事實上,在正在開展的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中,不少地方政府已切實負起責任,有些省份建立起目標責任制,省政府與市縣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有效地保證了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和調查數據的真實、準確。實踐證明,政府對土地調查成果負總責,意義重大,效果顯著。(國土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