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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7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準確
——《土地調查條例》系列解讀之六

    《土地調查條例》規定了嚴格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制度,為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準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土地調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土地調查數據是各項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礎依據。“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如果土地數據是假的,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一切分析判斷都靠不住,基於此的國民經濟大政方針政策就可能偏離正確方向,導致重大決策失誤。因數據浮誇、不實,在三年自然災害期間,我國曾經有過慘痛的教訓。一個時期以來,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經費投入不足和技術手段落後等因素,一些地方的土地數據被扭曲、被隱匿、被加工,導致國家不掌握準確的土地數據,基於土地數據基礎的一些大政方針,尤其是以土地供應為手段的宏觀調控措施,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給經濟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數據的真實性,是土地調查的生命。也是《土地調查條例》制定、實施的主要目的。為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準確,《土地調查條例》從承擔調查任務的單位條件、調查人員,接受調查者,到調查的組織實施,調查成果的核查驗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在調查單位方面,《土地調查條例》規定,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還要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在調查人員方面,《土地調查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調查人員要嚴格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調查對象提供虛假的調查資料;要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職權。同時它也規定,調查人員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調查,並按照技術規程進行現場作業,有權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土地調查條例》還明確,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調查資料、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

    同時,《土地調查條例》還明確了對違反規定,影響調查數據真實準確的行為的處罰措施。《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對其登記、審核、錄入的調查資料與現場調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或者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調查資料,或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要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工作,被責令限期完成但逾期仍未完成的;或者提供的數據失真,被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檢查驗收,也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的有效途徑。《土地調查條例》明確要求,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土地調查成果要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只有在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國土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