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職業培訓經費補貼政策 提升勞動者就業能力
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記者 杜宇)加強職業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能力,是積極就業政策體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勞動者就業和穩定就業的重要途徑。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介紹,1998年以來,各級政府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給予補貼,對於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促進勞動者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而最新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在總結以往培訓實踐的基礎上,對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和完善,主要體現在補貼的對象、確定補貼標準的原則以及補貼的辦法等方面。
補貼對象範圍擴大
《通知》規定,對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其中,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還可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説:“與現行政策相比,享受培訓補貼的人員擴大到了所有失業人員。”
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在補貼標準上,針對一些地方因標準過低,影響職業培訓質量等問題,《通知》規定,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補貼標準,並進而提出,現行補貼標準不足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還可提高補貼標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説:“各地在確定具體的補貼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培訓的類型和層次,比如,創業培訓因小班授課,對培訓師資和內容要求較高,加上後續服務時間較長,補貼標準可定得高一些。”
此外,職業技能培訓因培訓的專業和層次不同,培訓成本差異較大,因此,在制定補貼標準時也要區別對待。
完善補貼辦法 提高培訓質量
《通知》強調,要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挂鉤機制,提高勞動者參加培訓和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培訓的積極性。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體現了政府經費補貼要有利於提高培訓質量、有利於促進就業的本質要求。
這位負責人説,落實這一政策,不僅有助於引導勞動者根據自身需求,積極參加相應的職業培訓;同時,通過政府購買成果的機制,有助於引導培訓機構按照市場需求,合理設置培訓專業,調整培訓內容,大力開展定單培訓,不斷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在切實提高培訓質量的同時,促進勞動者實現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