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審計署公告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審計調查結果》。針對審計調查結果的有關情況,審計署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副司長翟挨才接受記者的採訪,回答了記者的有關問題。
記者:土地審批和出讓是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從此次審計調查11個城市的情況看,近幾年來土地市場的總體狀況如何?
翟挨才:自2004年國務院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以來,各地普遍加強了對土地市場的管理。從制度層面看,各地基本都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建立起了統一供應、信息公開、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等土地市場管理基本制度,不少地方政府成立了由市縣主要領導牽頭、各主要部門參與的土地儲備經營委員會,基本做到了對土地供應的集體決策。有的地方制定了明確的土地出讓操作規程等,土地市場的制度環境應該説是越來越好,促進了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和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這次審計調查發現,11城市2004至2006年出讓土地面積佔出讓和劃撥土地總面積的73.11%,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面積佔出讓土地總面積的29.6%,而上次我們組織對10個城市2001至2002年土地出讓金審計時,這兩個比例分別是70.4%和6.3%,這就説明土地的有償供應比例和市場化配置比例都提高了,市場在配置土地資源中的作用增強了。
但是此次審計調查發現當前的土地市場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將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違規協議出讓、為用地單位減免或變相減免出讓金等;一些地方或用地單位“以租代徵”農民集體土地,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有的開發商拖欠大量出讓金政府卻違規向其發放土地使用證。産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利益驅動。部分地方政府只考慮加快建設和發展速度,以多種土地優惠作為招商引資的條件,而這些優惠行為最終主要體現在供地方式和供地價格兩方面。當然也不排除少數人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情況。
記者: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的一塊重要收入,徵收情況如何?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翟挨才:從此次審計調查的情況看,出讓金的徵收情況總體上是好的,11城市3年度土地出讓金的按期徵收比例達到了94.08%,徵收金額也逐年增大。但也要看到,還有部分本應收歸政府的出讓金未能做到應收盡收,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減免和變相減免出讓金,如有的地方在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後,又以政府辦公會議等形式,研究決定減免出讓金;有的地方採取先徵收、然後再以某種理由向用地單位返還出讓金或給予其他資金補助等形式變相減免出讓金。二是欠徵出讓金,即用地單位由於多種主客觀原因,長期拖欠應上繳政府的出讓金。這兩年大多數地方政府加大了出讓金的催收力度,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有地方為了引來和留住項目等原因,給拖欠出讓金的用地單位違規發放土地使用證。
記者:上面提到,一些地方政府為吸引投資項目等原因,違規為拖欠出讓金的用地單位發放土地使用證,請問這一行為違反了什麼規定,有何壞處?
翟挨才:這一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産管理的通知》關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租賃合同的管理,受讓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讓金、租金的,不得為其發放土地使用證”的規定。地方政府為拖欠出讓金的用地單位違規發放土地使用證,以及為繳納部分出讓金的用地單位分割辦理土地使用證,會造成兩個後果,一個是造成開發商只用少量資金就取得了大片土地的控制權,給開發商囤積土地提供了便利條件,不利於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另一個就是增加了銀行和政府的風險。開發商往往用土地使用證作抵押向銀行大量貸款進行開發,而後待房屋銷售後回收資金再上繳出讓金和歸還銀行貸款,有的甚至繼續拖欠,將銷售回款再用來取得另外土地的使用權,如此循環反復,金融風險由銀行承擔,項目能否建成的風險和收不到出讓金的風險則由政府承擔。
記者:公告提出有的地方政府以“土地換項目”,請問具體含義是什麼,其危害是什麼?
翟挨才:“以土地換項目”是指有的地方政府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和其他一些公共設施建設,以向開發商提供一定面積土地且往往是經營性土地的使用權為條件,向企業換取工程。簡單講,就是政府為建造一個或幾個工程項目,給企業一塊地用於經營性開發,作為回報,企業為政府完成某些工程項目建設,如有的地方用土地換取道路,有的用土地換取防洪堤,還有的地方採用這種方式換取政府辦公樓。“以土地換項目”表面看能夠起到加快局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作用,但其弊端很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政府“以土地換項目”時,往往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規定而將經營性土地直接協議出讓,或通過虛假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以符合雙方事先約定的條件,這不利於建立和規範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二是“以土地換項目”的出讓土地價格往往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會造成國有土地收益流失。三是由於換給開發商的土地未繳納出讓金而直接換成了工程項目,也造成了這部分應繳納出讓金的體外循環和固定資産投資脫離計劃控制。
記者:出讓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怎樣?出讓金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和土地出讓凈收益未納入預算管理,有什麼危害?
翟挨才:此次審計調查的是2004至2006年的出讓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當時的有關規定,土地出讓金應全額上繳地方“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而後將清算核撥出讓業務費、前期開發費等費用後的土地出讓凈收益繳入國庫,由財政列入基金預算,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此次審計調查發現,有2.46%的出讓金未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71.18%的土地出讓凈收益未按規定納入基金預算管理,也就是説相比之下,專戶管理出讓金的情況要好一些,而大部分土地出讓凈收益未納入預算管理。出讓金不納入專戶管理、土地出讓凈收益脫離預算管理,會造成3方面的危害,一是影響政府預算的完整性,不符合預算法有關不得隱瞞、少列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的規定,二是由於土地出讓凈收益脫離了預算管理,造成這部分資金脫離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三是容易造成出讓金體外循環、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問題。此次審計就發現地方政府違規使用出讓金83.73億元,主要用於建樓堂館所、彌補經費、出借或對外投資等。
自2007年起開始實施的國辦發〔2006〕100號文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這將會從根本上規範出讓金管理,促進上述問題的解決。
記者:近些年來,由於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而引發的信訪問題比較多,這次審計調查是否關注了這方面的問題?
翟挨才:這次審計調查也把徵地補償安置這一關係被徵地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了一個主要關注點。從抽查11個城市的部分徵地項目看,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大部分能夠發放到位,多數城市採取了留地、就業、移民、入股分紅等多種辦法安置被徵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有所改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初步建立。我們這次抽查了部分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徵地補償資金到位率分別達到了89.77%和97.81%。
記者:在徵地補償安置中還存在什麼問題?
翟挨才:從這次審計調查的情況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拖欠、出借徵地補償費,二是欠收挪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特別是後一個問題還比較突出。應當説,隨著各級政府對徵地補償安置問題的重視程度提高和被徵地農民維權意識的增強,大部分農民都能夠拿到應得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被徵地農村集體也能夠拿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但對於部分地方自行安排的或從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收取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於這部分資金是集中起來後在以後的若干年才需要逐步發放的,有的地方就放鬆了徵收的力度或將已收取的資金挪用於其他用途,影響了這部分資金的足額籌集和安全使用,因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要加強相應管理和監督檢查。
記者:公告中提到“以租代徵”農民集體土地問題,請問“以租代徵”具體是指什麼,這樣做有何危害?
翟挨才:所謂“以租代徵”是指未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而是通過租賃的方式取得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只有興辦鄉(鎮)村企業、村民建住宅和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依法經批准可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以租代徵”的實質是規避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徵收審批,擅自將農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行為。同時,“以租代徵”還規避了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進行徵地補償安置、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
目前,“以租代徵”的問題在各地比較突出。主要原因是經濟利益驅動。對企業和地方政府而言,由於近年來國家土地管理和調控的加強,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成本加大,而“以租代徵”不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可以繞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限制和快速投入項目建設。對於農民而言,農民認為通過租地每年可以領到的租金比自己從事農業生産的收入還高,因而也支持“以租代徵”。
但是“以租代徵”的危害更為突出。一是嚴重影響了國家土地管理秩序,使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能落到實處,也影響了國家“嚴把土地閘門”的土地調控政策的有效執行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二是影響農民的長遠利益和社會穩定。農民出租土地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企業破産或經營困難,農民的租金將沒有保證,而已經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短期內無法恢復耕種,會給農民生産生活造成影響,或者給當地政府形成支付壓力,影響社會穩定。
記者:目前土地儲備貸款發放使用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産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是什麼?
翟挨才:我們關注這一問題主要是基於防範金融風險的考慮。此次審計發現土地儲備貸款中存在兩個突出問題,給土地儲備貸款帶來較大風險。一是土地儲備貸款的抵押物不實,即用於抵押的土地並非是真正已儲備的土地,同時有的土地儲備機構貸款規模過大而還款能力不足;二是土地儲備貸款被用於市政設施建設等非土地儲備用途。産生這方面問題的根本原因是部分地方政府將土地儲備貸款作為重要的融資渠道,為獲取城市發展所需的鉅額資金,以儲備土地的名義大量貸款用於城市建設。除了貸款風險外,土地儲備貸款規模過大,還會大量透支地方政府未來的土地收益,增加未來的還款壓力和風險,還會造成盲目超量儲備土地和建設規模的過度擴張。
記者:如何防範土地儲備貸款的信貸風險?
翟挨才:為了防範土地儲備貸款的信貸風險、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行為和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貸款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首先要認真落實好這些文件,同時,我們建議,金融監管部門應參與確定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規模,實施總量控制;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貸款、償還能力和擔保機構擔保能力的審核,審慎發放土地儲備貸款,並加強對儲備貸款的用途監控。
記者:此次審計調查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如何?
翟挨才:有關部門和各地方政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非常重視,採取多種措施整改違法違規問題,並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尤其是國土資源部,在審計調查期間就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及時派員向地方政府了解情況、督促整改,並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法規和管理規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等5部委在今年開展的土地出讓金清理工作,也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及相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了督察的重點內容。審計調查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如國土資源部就根據審計反映的部分地方政府為拖欠出讓金的用地單位違規發放土地使用證問題,在2007年發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中規定,“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這一規定限制了開發商分期付款、分割拿地的做法,會有效的限制和打擊部分開發商蓄意囤積土地的行為,也有利於降低銀行信貸風險和政府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