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下發《關於印發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答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於印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8]47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的下發標誌著我國農村小額人身試點正式啟動。日前,中國保監會陳文輝主席助理就《通知》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通知》下發的背景是什麼?
近幾年的中央1號文件,都是關於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提出 “大力推進農村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高保險服務水平”。黨的十七大把解決好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放到了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和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三農”的精神,其中一項重點和難點是低收入人口的保障問題。
中國保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號召,提出保險業不僅要為發達地區、優勢産業和先富群體服務,也要為欠發達地區、比較困難行業和低收入群眾服務。十六大以來,人身保險業積極發揮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三大功能,農村服務網點不斷增加,業務規模逐步擴大,為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同時也要看到,目前我國農村的保險覆蓋面還很有限,尤其是農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險需求難以得到滿足。為了使廣大農民特別是低收入農民能夠獲得保險保障,擺脫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致貧和返貧,保監會在2007年5月專門成立了農村小額保險課題組。課題組成員在總結國內農村人身保險實踐的基礎上,借鑒與中國國情相同或相似的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和做法,達成了“在中國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時機已基本成熟”的共識,形成了中國農村小額保險制度設計的大致思路。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積極推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發展。為了獲得充分、全面的決策信息,保監會一方面積極研究農村金融發展相關政策,另一方面組織問卷調查和實地調研,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並下發了該《通知》,在9 個中西部省區經濟相對落後的縣以下農村開展試點。
2、通過您剛才提到的問卷調查,監管部門得到了什麼結論和啟示?
這次問卷調查選取中西部8個省區的432個行政村,上萬個家庭成員中沒有公務員,也沒有金融企業職工的農村家庭,通過保險營銷員進行了調查,為《通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是家庭小型化、收入低,以及外出務工從事高風險行業等因素使中西部農村家庭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從調查來看,中西部農村80%的家庭以3到5人的小型核心家庭為主,其中二胎的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四口之家佔36.8%。47.8%的家庭主要以耕種責任田為生,25.2%的家庭主要依靠富裕勞動力外出務工。81%的家庭2007年人均年收入低於4000元,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的佔到了69%。
二是價格和服務等因素使中西部農村人身保險的覆蓋面還很低。儘管由於近年來保險業的發展,中西部農村78.9%的家庭聽説過保險,但是購買過保險的只有29.8%。而且收入越低購買保險的比例越低。由於營銷員可能傾向找自己的客戶填寫問卷,所以實際購買過保險的比例可能還要低一些。沒有購買保險的原因,55.2%的農民因為價格高,12.4%是因為沒有合適的産品。還有將近12%的人因為保險的服務差。
三是中西部農村對小額人身保險有很強的需求。從調查來看,45%的家庭最擔心家庭成員遭受意外事故,其次是擔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員患病治療,各自略超過20%。面對這些風險,農村家庭把保險作為首選的風險融資渠道,緊接著是儲蓄。他們希望每年繳納50到100元的保費,在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幾萬塊錢的保障。
這次調查,結合我國今年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到發展農村小額保險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從今年年初發生的雨雪冰凍災害來看,保險賠付很少。這並不是因為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大,而是購買保險的人很少。很多遭災的農村家庭要麼陷入貧困、要麼支離破碎,不得不依賴政府和社會的救濟。這幾次大的自然災害之後,我經常思考的就是,如果我們能通過小額保險計劃,使每個農村家庭都擁有一份意外險保單,農村家庭就不會被災害輕易從經濟上衝垮,就能穩定農村的每一個社會細胞。這將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進步。這種認識推動我們堅定地積極開展小額人身保險。
3、農村小額保險和保險公司以前開辦的農村人身保險是什麼樣的關係?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和農村人身保險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兩個概念。二者的聯絡主要體現在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農村人身保險的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服務對象、經營目標、運作管理和政策環境等方面。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一種保費少、保額低,針對低收入農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殘疾等特定風險,面向低收入農民的保險服務。它是一種目標、機制和産品的結合體,不能單純就某一個産品名稱判斷它是否屬於小額保險範疇。例如,巴西的大眾保險(popular insurance)儘管保費少,保額低,但它是針對巴西全體大眾,並沒有配合針對低收入消費者的經營模式,使該産品能真正傳遞到低收入消費者手中。因此,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並不認為它是小額保險。因為小額保險的目標,就是要讓低收入群體買得起、買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險。
農村人身保險是在農村地區銷售的人身保險的統稱。它是包括以被徵地農民、進城務工農民等新的社會群體在內的廣大農村居民的養老、醫療、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風險保障需求為對象的商業保險。在農村人身保險推廣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具有小額保險特徵的做法。但總體而言,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的細分還不夠,特別是針對農村低收入群體的創新不足,主要針對城市客戶的産品和經營模式被簡單地複製到農村,導致農村購買人身保險的主要還是相對富裕的農民,這從我們起草《通知》前完成的問卷調查得到了證實。
正因為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和農村人身保險之間有這種差別,保監會特別把小額保險作為2008年的一項重點工作,目的就是要通過政策激勵和引導,促使保險公司在産品開發方面更加貼近低收入農民的需求,在經營模式上不斷創新,通過成本節約、風險可控的業務模式,真正為低收入農民提供保險服務,發揮穩定社會秩序、安定農民生活、積累閒散資金、促進經濟發展的綜合效應。
4、農村小額保險在産品、銷售渠道、投保和理賠方面,和傳統保險有什麼不同?如何體現為“三農服務”?
農村低收入人身保險市場與傳統保險市場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戶收入低,並且收入現金流不穩定;二是面臨的風險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積蓄有限,對風險的承受力低,對快速理賠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五是農村人際間的紐帶比城市緊密,對一項産品和服務的評價能迅速擴散,並且不易改變。
考慮到小額保險與傳統保險市場的差異,《通知》對小額保險提出了一些專門要求,使小額保險真正服務於“三農”。在産品方面,一是把小額保險保額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間,並要求價格低廉,這樣農民才能買得起,並降低續期的脫落率;二是條款簡單明了,便於農民理解,並且除外責任儘量少。在銷售方面力求成本節約,比如把小額保險附加在已經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過小額信貸機構或農産品零售商銷售小額人身保險,或者以團體承保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儘量簡化,這樣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時還可以通過擴大承保的覆蓋面,既實現了小額保險廣覆蓋的目標,又有利於通過大數法則分散風險。在理賠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時的賠償或給付,並鼓勵保險公司有效整合與一些合作機構的業務流程,使合作機構分擔一定的管理工作,簡化理賠程序,加快理賠速度,幫助農民儘快恢復生産生活,增進農民對小額保險的信任,使更多的農民參與小額人身保險保障。
5、為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農村人身小額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哪些鼓勵支持政策?
服務低收入群體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一項具富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又極富挑戰性的項目,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對於這次試點,保監會從監管部門的角度給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關小額保險的保險監管費將得到減免,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二是放寬銷售渠道和銷售資格的限制,鼓勵業務模式創新,降低保險公司在銷售和培訓方面的成本。三是對於在試點地區銷售的小額保險産品,允許保險公司在準備金評估利率不高於3.5%的前提下,根據市場狀況自行設定預定利率,增加公司在産品設計方面的靈活性。四是在堅持適度競爭的同時,對參與試點的公司給予適當保護,增強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長期經營、精耕細作的信心。五是鼓勵保險公司把小額保險的銷售和與農民日常生活聯絡密切的各種服務連接起來,以降低管理成本。
當然,小額保險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充分調動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以及低收入群體的積極性。希望在試點過程中,社會各界能結合實際情況,給小額保險的各參與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掃除過時的障礙或不必要的壁壘,實現小額人身保險的持續健康發展,努力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6、在小額保險試點中如何監管,以維護低收入農民的根本利益?
這次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監管部門始終把保護低收入農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除了保監會已有的監管要求外,《通知》還突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首先,開展試點的保險公司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保證服務的充足性和風險控制的有效性。《通知》要求試點的保險公司一是總部對農村人身保險高度重視,二是在試點縣(區)擁有健全的機構和服務網絡,三是具備對小額保險進行獨立核算的系統,四是試點分支機構有積極性。我們希望,開展試點的保險公司在民風淳樸的農村市場開展業務,必須重承諾、講信用,堅持誠信服務的經營理念,避免誤導行為。同時要格外重視依法合規,完善內控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小額人身保險,既要有一種緊迫感,又要有長期奮鬥的思想準備。《通知》要求開展試點工作的保險公司必須堅持“客戶自願原則”,不得直接強制或變相強制推廣小額人身保險産品。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在空間上要梯度開發,而不是一哄而上;在時間上要循序漸進,而不是一蹴而就。發展初期要統籌規劃、科學論證、突出重點、做實做真。
再次,試點突出強調了低收入農民對小額保險的可獲得性,使低收入農民買得起、買得到需要的小額人身保險。《通知》以調查問卷為基礎,不僅將小額保險的保額和保費限制在低收入農民能夠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還要求小額保險必須可以單獨銷售,避免小額保險與其他産品捆綁銷售,使農民又買不起。此外,《通知》還通過放寬銷售資格和鼓勵經營模式創新為小額保險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農民的渠道。
7、小額人身保險在可持續發展上,有何考慮和具體計劃?
曇花一現的運動式發展只會挫傷農民對小額保險的信任,損害農民的利益。因此,《通知》要求農村小額保險堅持商業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國際經驗顯示,小額保險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小額保險依然可以獲利。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有能力持續投入,實現可持續發展。由於小額保險保額小,保費低,要能盈利就必須通過創新實現成本節約和穩定可觀的參保規模。所以,《通知》支持和鼓勵保險公司在經營模式上創新,以降低成本,擴大承保規模。比如,不提供昂貴的宣傳資料、不為增加業績盲目提供獎勵競賽等等,通過各種途徑降低業務推廣費用。前面提到的很多措施也都體現了這個思想。
8、小額保險的試點地區包括含四川、甘肅、青海三個地震災區,農村小額保險對於災後生産生活的恢復、社會秩序的穩定有什麼意義?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四川、甘肅、青海三地的試點,對災後生産生活的恢復、社會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中央政府已經出臺了四川等災區的重建方案,農村金融機構也在考慮為受災農民提供小額信貸。如果説,小額信貸可以幫助災民包括低收入人群積累財富、擺脫貧困,那麼,小額保險則能夠保護低收入人口積累起來的財富免遭意外傷害、疾病等事故的衝擊而重新陷入困境。
實踐證明,小額保險和小額信貸彼此之間互相需要,小額信貸機構甚至可以成為小額保險的重要銷售渠道和合作夥伴。隨著小額保險試點工作的展開,四川、甘肅、青海等災區的低收入人群對小額保險功能的認識將逐步深入。希望小額保險和小額信貸的有效銜接,能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攜手共同為災區廣大低收入農民改善生活和防範風險起到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9、保監會下一步是否會考慮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形式多樣的小額保險?
這次小額保險試點工作,先在九個省(區)展開,等到取得成熟經驗後再向全國農村推廣。考慮到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目前擁有最低生活保障,保監會暫無向城市低收入者開展小額保險試點的計劃。當然,推廣小額人身保險是一項長期任務,積極為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務,是保險業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保監會鼓勵具備條件的商業保險公司針對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保險需求,開發適銷對路的産品,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新活動,在低收入群體中樹立良好的保險行業形象和保險公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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