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該規定的出臺是中國保監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是構建中國特色現代化保險監管體系,對保險業實施科學、有效、依法監管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將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改革産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日前,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規定》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能否簡要介紹保監會出臺《管理規定》的背景?
答: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三支柱之一,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就非常重視償付能力監管,2003年初,我會發佈實施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1號令)。1號令的施行,提高了我國保險業的風險防範能力,對促進我國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保險業已經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1號令在一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保險業在新階段的發展、改革、開放和監管的客觀要求,需要一部新的符合時代特徵和要求的償付能力監管部門規章。因此,保監會在反復調查研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制定發佈了《管理規定》。
問:《管理規定》的出臺將對保險業發展産生哪些重要影響?
答:《管理規定》是償付能力監管的綱領性文件,是一部與國際先進的償付能力監管理念和原則趨同的監管規章。《管理規定》的出臺,將提高我國保險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增強行業抵禦風險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改革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管理規定》建立了貫穿保監會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提高了行業預防、發現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風險的積聚和傳遞,增強保險市場的穩定性。
二是有利於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國際發達國家金融市場的發展史表明,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業防範風險的基本手段,科學、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將會引導保險公司在健康發展軌道上運行,實現公平、有序競爭,提高行業效率和活力。
三是有利於推動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管理規定》吸收了國際發達市場的一些先進理念和經驗,建立了與國際公認原則相一致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為我國保險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對接創造了有利條件,不僅有利於我國保險公司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也有利於引進國際金融資本。
四是有利於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管理規定》的出臺將會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及時發現和防範償付風險,有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問:《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管理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一是規定了科學、完整、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管理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中的職責,構建了一個職責明確、統一協調、以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為內因、以保監會監管為外力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管理規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職責要求,強調保險公司內部償付能力管理是保監會外部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使償付能力成為貫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一根紅線,打通了償付能力監管從保監會到保險公司的傳導機制。《管理規定》也首次明確提出了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強調償付能力監管不是僅針對總公司的監管,而是對包括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在內的保險公司整體的監管,從而建立了保監會系統內部上下貫通、協同一致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二是建立了與國際趨同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框架。《管理規定》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建立了這一監管框架。一方面,《管理規定》要求償付能力評估、報告、管理、監督都是以風險為導向:在評估方面,《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在報告方面,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內部風險管理情況和面臨的風險;在管理方面,明確提出償付能力管理是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防範各類風險;在監督方面,通過對公司風險進行綜合評價,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管理規定》建立了動態償付風險監測、防範體系,確立了由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組成的償付能力報告體系,並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從而使監管部門可以及時監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
三是明確提出了分類監管要求。《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建立了分類監管機制,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即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並對三類公司分別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保險公司。對於不足類公司,規定了九類監管措施;對於充足I類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問:與1號令相比,《管理規定》有哪些大的變化?
答:與1號令相比,《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五點變化:
一是《管理規定》著重于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1號令主要規範了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以及對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監管措施。《管理規定》的主要目的則是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明確保監會、保監局和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樹立分類監管機制和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並表監管機制。
二是《管理規定》用“最低資本”一詞替代了1號令中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一詞,用“實際資本”一詞替代了1號令中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一詞,並首次引入了資本充足率概念。
三是《管理規定》不再設置監管指標。1號令中規定了11個産險公司監管指標和12個壽險公司監管指標,其目的是為了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進行預警。但隨著我會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逐步完善,監管指標的預警作用逐漸弱化,因此,《管理規定》不再設置監管指標。
四是《管理規定》不再規範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的具體計算規則,只是對最低資本、實際資本的定義和確定依據做了原則規定,具體評估方法由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進行規範。
五是《管理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公司規定了統一的監管措施,而沒有再將償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30%和70%兩個臨界點分為三類分別規定不同的監管措施。
問:《管理規定》為什麼要求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支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合併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並根據合併評估的償付能力狀況採取監管措施?
答:與中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不同,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從法律角度講,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其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都屬於其總公司。《管理規定》之所以對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實施並表監管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
首先,償付能力監管的目的是,確定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本和資産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實施並表監管之後,能夠準確的評價和分析外國保險公司在華整體經營情況和償付能力變化趨勢;
其次,實施並表監管能夠將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分散的信息綜合成為一份完整的信息檔案,從而有助於我會對外國保險公司的準入管理和風險評估,提高監管效率。
最後,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實施並表監管是國際上一種通用監管手段。
問:《管理規定》發佈後,保監會會採取哪些措施促進其貫徹落實?
答:償付能力監管是一項關乎保險業發展、金融市場穩定和被保險人利益的系統工程,《管理規定》發佈後,保監會將採取多種措施督促全行業貫徹落實,主要包括:
一是要求保險公司管理人員和監管人員認真學習研究《管理規定》,採取多種形式對公司管理人員和監管隊伍進行培訓,使大家能夠領會《管理規定》的精神和具體要求。
二是出臺配套制度,明確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的評估標準,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並表評估的具體方法等。
三是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行《管理規定》中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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