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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1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長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採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長。

    目前我國船員隊伍現狀

    我國擁有漫長的海岸線和眾多的江河湖泊,水上交通運輸在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産生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船員作為水上交通運輸的專門從業者,其歷史可追溯至秦漢時期,鄭和下西洋在人類文明史和航海史上留下了輝煌的歷史篇章。

    建國以後,我國在五十年代組建了首支遠洋船隊,沿海南北航線、長江、珠江等內河干流航運持續發展,船員數量同步增長。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十年間,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高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逐步加快,在國家的高度重視和航運業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船員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國船員總數已達155萬,其中海船船員51萬,內河船舶船員104萬,船員總量居世界第一,是世界公認的船員大國。以船員為骨幹支撐的航運業,擔負著我國45.8%的貨物週轉量和93%的對外貿易運輸任務。船員為發展國民經濟、保障公共安全和擴大對外開放做出了巨大貢獻。

    《辦法》出臺的背景

    船員職業是第一個真正意義的國際職業。船員註冊管理是與全球各航運國家接軌的一項制度。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並已于9月1日生效。《船員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對船員註冊工作予以了規定,建立了船員註冊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基礎性船員管理制度,《船員條例》的規定較為原則,明確了制度內涵,但是缺乏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規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對其予以細化和明確,以更好的發揮船員註冊制度的基礎性管理作用。為此,交通運輸部制定了《辦法》。

    《辦法》中規範的船員註冊制度,是針對我國目前的船員現狀和船員職業特點,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建立的一項關於船員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制度,也是從事船員職業的第一道門檻。船員註冊制度規定了從事船員職業的最基本要求,只要符合規定的年齡和健康條件以及具備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就可以申請註冊為船員,領取船員服務簿,上船從事與船舶航行安全沒有直接聯絡的基本工作。船員註冊制度劃分了船員職業身份的界限,即:公民必須經過船員註冊程序,方能取得船員的職業身份,然後才能上船從事相應的工作;而不論在船上擔任什麼崗位的職務,都必須首先經過船員註冊,取得船員身份。

    船員註冊制度與船員任職制度的關係

    《船員條例》設立了船員職業準入制度,主要通過兩項行政許可實現:一是船員註冊制度,二是船員任職資格制度。船員註冊制度是對從事船員職業的入門要求,船員任職資格制度則是對船上特定工作崗位的進一步要求。對船員職業設置兩重門檻,主要是基於船員工作的風險性和特殊性。為保障航行安全,船舶不同的工作崗位對船員的專業技能要求不同,取得船員註冊,僅僅滿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只能從事普通船員(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機工和普通水手)的有關工作,而不能從事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船員(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的工作,只有滿足相應的學歷和資歷要求,經過相應的適任培訓,並通過相應的船員適任考試,獲得相應的適任資格後,才能在與船舶安全航行密切相關的崗位上任職。因此,船員任職資格制度較之船員註冊制度更加注重於對船員實際技能的鍛鍊和培養,注重於船員職業經歷的積累。關於船員任職資格制度,在《船員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已經制定了《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和《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予以規範。

    船員註冊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通過建立船員註冊制度,將簽發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註冊的最後程序,將船員服務簿進一步明確為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強調了船員從業資格的行政許可性質,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了對船員的基礎性管理工作。通過船員註冊制度,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船員的任解職情況、適任情況、安全紀錄、違章記錄等信息進行跟蹤和管理,統計和分析船員數量、組成、分佈等情況,更好的發揮行業管理和行業指導作用。

    《辦法》的主要規定和要求

    《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其主要規定和要求有:

    一是船員不得重復註冊。從行業管理的角度,適宜地制訂船員發展政策,適時地調控船員供給與航運業需求的關係,適度地促進船員整體素質,都需要比較準確地掌握船員隊伍的數量與分佈。因此,《辦法》規定船員不得重復註冊,一人一個註冊編號(船員服務簿編號)且終身不變,被登出註冊的船員重新申請註冊的仍使用原註冊編號;同一人既可在國際航行船舶也可在國內航行船舶、既可以在海船也可以在內河船舶任職的,也是一次註冊、一個編號。

    二是限定了代辦船員註冊的範圍。《辦法》將代為船員辦理註冊的代理人,限定為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排除了個人代辦,此規定與《船員條例》的有關規定是相符的,可以促進船員服務業務的規模、效能、品牌和信用。

    三是船員註冊的動態要及時更新。經船員註冊、取得船員服務簿,不但確認了經過註冊的人員成為船員的資格問題,而且解決了資格的保持和喪失。因此,《辦法》規定了船員註冊及其變更、登出,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應動態維護更新船員註冊記錄簿和數據庫,以保持船員註冊信息的完整、連續、安全和正當利用。

    四是加強對船員服務簿的管理。船員服務簿作為經過船員註冊、可以上船工作的從業證據,也記載船員基本信息以及服務資歷、履行職責情況、安全記錄、違法記錄等情況,是申請船員考試發證、船員錄用、船員上船任職、實施船員跟蹤管理的必備文書,是全部船員管理工作最具基礎性作用的文件。《辦法》規定了船員服務簿的簽發與補發換發,收繳與吊銷,正確持有與使用,如實記載與簽注等管理事項,並與船員註冊狀態、任職情況等相關聯。

    五是強化了船上對服務資歷的記載要求。船員服務資歷是取得適任資格證書的必要條件之一。為了解決船員服務資歷不真實的突出問題,《辦法》相應地作了規定,涉及到船員主動請求船長填寫、船長必須如實填寫船員任解職記載、船員用人單位及時記錄並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不如實填報服務資歷的承擔相應責任等。

    六是加強了對船員的跟蹤管理。業經註冊船員在實際從事船員職業的過程中,將會面臨是否可以繼續從事船員職業、是否可以保持或提升船員適任資格的問題,必然涉及到船員本人船上服務資歷、履行職責情況、安全記錄、違法記錄等事項。為了使船員職業資格、適任資格認定的依據真實可信,《辦法》把船員註冊及其狀態變化作為主線條,貫穿于船員跟蹤管理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適當地分配了海事管理機構、船長、船員本人的相關責任,以完善船員動態跟蹤管理的手段與結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