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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4日電(記者雷敏)商務部日前發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將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該《辦法》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條件、申報程序等做出詳細規定,並對違規使用定點屠宰證、章、標誌牌等行為明確了處罰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是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那麼,時隔10多年之久,此次修訂條例和制定配套實施辦法為何仍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我國既是生豬生産大國,也是生豬産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産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定點屠宰制度,以確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商務部的調查顯示,除西藏外,目前全國縣城以上城市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100%,縣城以上所有市場、超市、集體食堂、餐飲單位銷售及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豬肉質量安全狀況明顯改觀。

    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産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産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範,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

    有關專家分析認為,上述問題的出現,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繼續堅持定點屠宰制度,並在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新頒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的書面決定後,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商務部須在政府網站定期公佈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此外,應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産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産的産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産品,並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對召回的産品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産品再次流入市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法》明確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是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二是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對於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章、標誌牌的,《辦法》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也有一些群眾擔心,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肉食消費的需要?

    針對該情況,《辦法》規定,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