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
就《外匯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條例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調整金融法規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我國原《外匯管理條例》自1996年1月29日發佈和1997年1月14日修訂以來,對於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外匯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解決。一是,外匯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經常項目已實現完全可兌換,企業可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個人的外匯需求基本得到滿足,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不斷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需要修訂條例以鞏固改革成果,併為下一步改革留出餘地。二是,我國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根本性變化,由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原條例重在管理外匯流出,需要修訂條例以對外匯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範管理。三是,在我國經濟日益國際化,國際資金流動加快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範風險,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外匯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徵求了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銀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現以國務院令公佈施行。
問:條例修訂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則?
答:一是堅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併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二是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範管理。三是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問: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修改後的條例共54條,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並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是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三是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信息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
問:條例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總則第五條和第二章是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規範。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為保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條例要求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同時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通過核銷、核注、非現場數據核對、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問:條例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是如何規範的?
答: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規範主要集中在條例第三章,是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
一是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政策空間。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産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二是改革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除國家規定無需批准的以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結匯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原則上可以持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准手續。
三是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後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使用,並授權外匯管理機關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問:條例對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有哪些規定?
答: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對於掌握外匯收支情況,防範國際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一方面在總則中明確要求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佈國際收支狀況,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並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按照條例的上述規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同時,建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問:條例是如何完善外匯檢查手段和法律責任的?
答:為依法行政,保障外匯管理政策有效施行,切實防範國際金融風險,條例明確和細化了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手段和措施,具體包括: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複製有關交易單證、財務會計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查詢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賬戶(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涉案財産、重要證據等。當然,外匯管理機關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相關檢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適應新形勢下打擊外匯違法行為的需要,條例增加了對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非法攜帶外匯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文件鏈結:《外匯管理條例》